一项规范议员(众议员和参议员)及其合作者之间雇佣关系的法律。 Montecitorio 劳工委员会正在处理这种立法干预的原因?
与此同时——正如民主党报告员莫妮卡·格雷戈里所解释的那样——因为无论是在欧盟层面还是在其他欧洲国家层面,我国在规范议员和议员之间劳资关系的整体纪律方面都特别落后。他们的合作者。 但不仅如此。 有必要“消除这种雇佣关系中存在的一些自由裁量权因素,这些因素往往最终不利于较弱的缔约方,即使在议会中也有可能造成真正的非法口袋”,他说PD。
总之,最重要的是,这种关系应具有信托性质,其持续时间与立法机构的持续时间相称,并且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可以续签。 雇佣关系仅在议员与合作者之间建立,排除后者与分庭行政部门之间的任何雇佣关系,而相关纠纷则移交给普通法官。
就经济方面而言,该法案规定总统办公室确定直接支付合作者工资的方式,并由行政当局履行相关税收和社会保障费用。 合作者的报酬不得低于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最低限度或公平报酬。 每位议员都可以在总统办公室为此目的指定的金额范围内与一名或多名合作者签订合同。 与配偶或二等以内亲属或姻亲未约定合作合同的,其所属商会不承担工资或出资负担。
用法律来处理这种类型的雇佣关系还有一个更深层次的技术原因。 仍然是报告员,Hon。 格雷戈里解释说:“在任何情况下,为了规定民法的例外情况,对法律的干预都是必要的。 特别是,新的退出案例只能由法律引入 临时 (即当事方的自由退出,ed)并且可以设想雇佣关系的所有权仍然属于议员,结果是任何纠纷都移交给普通法官而不是国内司法管辖,即使在合作者的工资由相关商会支付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