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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互联网巨头征收网络税:最高征收收入的 5%

文本草案将于 21 月 XNUMX 日在布鲁塞尔提交,但在生效之前必须得到政府的批准——欧洲网络税针对社交网络和大型平台

欧盟对互联网巨头征收网络税:最高征收收入的 5%

21 月 5 日,欧盟委员会将提交新的欧洲网络税草案。 文本规定对数字跨国公司征收相当于联盟国家营业额 XNUMX% 的税。 该项目很明确,但其可行性还有待证明:事实上,要生效,税收必须获得所有欧盟政府的批准。 可以预见的是,几个国家将成为阻碍:首先是爱尔兰,它是硅谷巨头的真正避税天堂,还有荷兰和卢森堡,它们的繁荣得益于其他部门的税收倾销形式。 马耳他和塞浦路斯也是如此。

去年秋天,意大利、法国、德国和西班牙政府要求合作伙伴和布鲁塞尔引入欧洲网络税。 圣诞节前,前线已经扩大到大约 XNUMX 个政府,但一致意见仍然是一种幻想。 出于这个原因,各国政府之间的讨论陷入僵局,布鲁塞尔被要求继续制定文本,然后试图平息都柏林及其合作伙伴的抵制。

因此,委员会将提出其提案。 此外,根据欧盟行政当局的意图,鉴于经合组织层面的全球协议(甚至更不可能),欧洲网络税应该只不过是一个过渡性解决方案。 与此同时,欧盟将前 5% 的人摆在桌面上。

迄今为止,网络巨头以虚拟和虚构的方式将应税利润转移到他们征税很少的国家。 国际税法规定,如果跨国公司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即一定数量的雇员、商业组织、办事处或生产线,则必须就其在其开展业务和经营的国家/地区的利润纳税. 否则,您可以继续在通常位于爱尔兰、荷兰或卢森堡的注册和税务办公室缴纳税款,那里的税率不到我们的一半。

出于这个原因,布鲁塞尔的一项指令引入了数字常设机构的原则,这是一种数字住所,在欧盟国家收入超过 10 万欧元且数量超过一定门槛的公司将支付欧洲网络税(尚未确定)用户和在线合同。

欧洲网络税将打击利润税与创造附加值之间的不对称性特别显着的企业,即通过用户数据货币化的公司(Facebook、谷歌、Twitter、Instagram)以及连接消费者和服务提供商的公司(Airbnb 或优步)。

此外,要适用网络税,公司的全球年收入必须超过 750 亿欧元,在欧洲的收入必须超过 10/20 百万(该数字仍在讨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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