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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救助和宪法质疑:奥地利的先例

社区和国家对“银行决议”主题的干预对影响银行股东和债券持有人权利的行为提出了许多宪法质疑——奥地利的案例是相关的,宪法法院废除了取消阿尔卑斯阿德里亚次级债券的法律国际银行。

银行救助和宪法质疑:奥地利的先例

几方(ABI、Assopopolari 等)对最近的“银行决议”干预提出的合宪性质疑,这些干预不分青红皂白地将银行危机的经济负担加在股东和债权人(债券持有人、合格存款人等)身上,被另一个欧盟国家的方向完全证实; 我们指的是奥地利宪法法院最近于 3 年 2015 月 XNUMX 日作出的判决(G.239/2014 非盟,V14/2015 非盟). 根据本法院的说法,在发生危机时取消银行次级债券持有人的权利或取消为他们提供的担保的法律违反了国家和共同体的基本宪法原则,因此必须废除。 因此,关于 Hypo Alpe Adria Bank International AG (HaaSanG) 重组措施的法律下令将次级债券的价值归零,并取消克恩顿州对其有利的担保。

因此,上述奥地利银行的故事对于评估四家意大利银行(Banca Marche、Etruria、Ferrara 和 Chieti)的故事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众所周知,这导致政府针对其“恢复”,是最近动摇银行系统的争论的主题。

仔细考虑后,奥地利法院的决定揭示了“银行决议”(隐藏对“危机”的提及的单一委婉语)整个监管体系(社区和国家)的关键点,因此 -称为“决议”),银行收回的成本由股东和某些类别的债权人承担。 在“意大利案例”中,在国家层面(2014 年 59 月 806 日第 2014 号和16 )强调在银行不稳定或什至只是银行不稳定的“风险”的情况下,决议当局可以通过规定“减少或转换”股东和某些类别债权人的主观权利(通过“保释”,第 2015/180 号立法法令第 181、17 和 51 条)。

在意大利,与在奥地利一样,这些规定的适用是提前实施的,通过法律措施实施基于共同体的措施,导致这些权利的实质性剥夺。 第二,由于被指控的法律和法规条款既违反了奥地利宪法宪章的原则又违反了艺术,因此宣布这些条款违宪。 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 17 条保障财产权(“每个人都有权享有其合法获得的货物的所有权,有权使用、处置和遗赠这些货物。任何人可以剥夺财产,除非出于公共利益的原因,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和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并且及时支付对财产损失的公正赔偿。货物的使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规范在一般利益强加的限度内的法律。”)。 因此,奥地利法院认为,由于违反了这些基本原则,依法取消 Hypo Alpe Adria 债权人的财产权在宪法上是非法的。
   
这一重要的判例引导我们评估 22 年 2015 月 183 日法令中包含的类似意大利纪律的宪法合法性。 180 和解决银行(危机)的纪律(181 年第 2015 号和第 47 号法令),甚至在根据保护储蓄的宪法规定(宪法第 42 条)之前,基于一般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宪法》第 17 条和《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 XNUMX 条)。

这些规则保护的对象不仅是“物”权(民法典第832条所指的“财产”),而且是更广泛的公民“主观权利”; 也就是说,构成其财产的一系列真实权利和义务权利。 事实上,在宪法中,“私有财产”一词是一个概括公式,正如立宪主义者所教导的那样,它“概括了归属于私人主体的一系列财产权利”(Baldassarre)。 因此,不仅公司参与权(股票、金融工具等)受到宪法保护,而且由于共同财产性质,信用权(纯债券或次级债券、贷款、存款等)也受到宪法保护。 所有这些权利都受到欧洲和国内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的保障,这些原则对国家立法者做出了明确的限制:事实上,只有在“出于公共利益的原因,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和法规才能剥夺公民的财产并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并且前提是“及时支付公正的赔偿”来补偿这种牺牲(见《基本权利宪章》第 17 条,cit.)。

为了推理清楚,有必要明确区分两种不同形式的消除或限制这些权利:

a) 一方面,存在由内生动力(由私人性质的因素引起)引起的“自然”灭绝方法,例如满足、放弃、限制等,或由外部因素引起,一般由法律制度(考虑债务人破产,信用权,或减少资本或公司消亡的决议,股权)。 就合法性而言,这些现象的控制由普通司法当局主持;

b)另一方面,由于当局的行为,无论是法律(如四家意大利银行的情况)还是行政规定(如规定的受到“保释”的纪律)。 在这个不同的假设中,这些修改(甚至“私有财产”权利的强制消灭)是以权威的方式确定的,独立于私人机制和普通司法当局行使的合法性控制。 事实上,有关干预直接归因于国家的意志,其权力得到上述宪法保障的支持。 旨在将主观权利降低为纯粹合法利益的监管或行政干预,在宪法和欧盟的基本原则以及《欧洲人权公约》等国际条约中发现了不可逾越的限制.
   
如果根据这些原则审查意大利监管机构最近通过的条款,那么可以想象,在“意大利案例”中,宪法法院进行干预的条件与奥地利高等法院的条件类似,被满足。 确实,即使在我们国家,在这种情况下,也存在决定压缩个人权利的征用形式,导致某些司法职位的特权和经济价值被清空; 因此,有必要核实相关立法可能被宣布为非法的条件(出于公共利益的原因,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和以法律规定的方式,以及及时支付公正的赔偿)。

除了这些困惑之外,还可以添加关于更普遍的“保释”问题的其他问题。 我们指的是即使在仅仅存在“危机风险”的情况下,决议当局的干预似乎也是可用的,其预防(以及随之而来的对银行公司的救助)旨在被压缩和削弱股东和合格债权人的“产权”。 在这方面也出现了对宪法合法性的怀疑,因为即使在崩溃仅仅是“可能性”的假设中,它也会允许利益相关者的牺牲(因为事件的纯粹假设性质是“风险”概念所固有的",因此在救援中符合公众利益); 因此,通过应用“解决计划”来保护真正的公共利益的转瞬即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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