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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基础设施和大型交通网络,有什么变化

宪法改革影响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 变化将取决于对宪章第117条的修改 - 此事的权限将回归国家,但不排除地区的立法权- 这是它的工作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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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改革主要通过修改第 117 条影响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其中部分将关于“战略基础设施和大型运输和导航网络利益的立法归于国家的专属权限和相关国家和国际利益的安全条例、民用港口和机场”(字母 z),以及同一条中提到其他主题的段落。 事实上,新的第 117 条中将立法权归还国家的部分:“保护和加强文化和景观资产”(字母 s)“关于领土治理的一般和共同规定”也有影响关于基础设施(字母 u),最后是“国家能源生产、运输和分配”(字母 v)。

地区的立法权并没有被排除在外,它实际上是在改革中设想的,除其他外,还关注规划地区领土和流动性的主体,以及基础设施禀赋和景观资产的“提升”。 该权力在任何情况下都将受到国家行使其上述专属权限的良好约束,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可能启动第 117 条新的第四款的规定,即所谓的至高无上的条款,其中规定:“根据政府的提议,当保护共和国的司法或经济统一或保护国家利益需要时,国家法律可以干预未保留给专属立法的事项” . 从所引用的一套规定中,政府和国民议会将有机会修改(尽管尊重透明度、合法性、安全、环境保护以及文化和景观资产等的所有限制)关于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的规定的速度、效率和有效性,不仅通过直接使用排他性立法和至高无上的条款,而且通过避免因共同管辖权而导致的与地区的理解行为过多。 

此外,还应记住,宪法改革案文新的第 118 条第 XNUMX 款规定,总的来说,“行政职能的行使应确保行政行为的简化和透明,根据管理者的效率和责任标准”;

一项重要规定,它构成了国家在基础设施方面的专属立法也应遵循的标准。 

新宪法安排的潜在好处有很多。 

首先,在专属权限的基础上,州立法将能够确定更快的解决方案,以克服地区行政部门对跨地区工程布局或服务背景下具有国家重要性的基础设施的位置所表达的异议会议或其他委员会(例如 CIPE),同时保持充分讨论的空间; 这种否决权有时会阻碍重要作品的推出。 目前,条例规定,在表达异议后,进一步的技术验证和谈判阶段,只有在漫长的过程结束时,才有可能根据总理令或总统令做出最终决定,但须经部长理事会决议,在持不同意见的地区总统在场的情况下。 

同样,在专属管辖权的基础上,州立法也将能够更自由地定义港口和机场系统,进行必要的合并和必要的优先选择,以及与区域和地方相比,定义更精简的组织结构机构,但不会遭受导致解决方案效率低下并与交通数据断开连接的局部压力。

最后,通过至高无上的条款,国家将更容易启动与地方服务相关的改革干预; 例如,虽然今天地方公共交通由地区在剩余权限范围内管理,但根据上述条款,国家将能够进行干预,以促进竞争和提高该部门的效率。

摘自“L'Economia del Sì”,由 Irene Tinagli 编辑。 在这里下载 文件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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