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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疗法需要改革:这就是原因

哪里来的,干什么用的,为什么要重谈公司法改革的不足——CEO和控股股东的权力太大,董事长的空间太小

水疗法需要改革:这就是原因

股份公司有两个方面:对股份的出资和合并的有限责任。 这使其成为通过收集广泛储蓄为企业融资的工具和集中权力的工具。

几个世纪以来的经验向我们表明,在没有管理局或在管理局协助下,将对公司的控制权委托给所涉及的私人利益。 不同的配置如下。 首先需要完善的私法和广泛的保护股东的补救措施:将管理控制权委托给市场,加强有效的竞争纪律,遵守无效率公司破产的规则。

另一种方式是公共干预,典型的所谓混合经济:国家通过直接或间接控制融资来源参与,以便根据经济状况调节对公司的生理约束在竞争和破产风险方面。

对于股份基础有限的家族企业而言,守则的纪律是令人满意的。 根据 Tullio Ascarelli 的教导,60 年代和 70 年代的立法提案和干预涉及拥有广泛股东基础的公司,这并非巧合。 另一方面,2003 年的改革恰恰对共同纪律进行了深刻干预(尽管最重要的干预涉及同样受金融市场规则约束的大公司)。

在改革的创新中,我们首先提到的是将管理集中在总经理身上。 这种由特别立法支持的政治选择,除了银行公司——目前是微弱的——例外,是对经理的控制减弱的结果。 在这方面,考虑正式废除董事会的监督职责,重新分配过失责任的举证责任,有利于董事的惯性,以及削弱对董事做出利益冲突决定的禁令取消相关的刑事制裁。 因此,一方面,刑事制度受到严重损害,另一方面,没有抓住机会加强总理,使他成为代表的独立代表,赋予组织、信息权力和控制权是非曲直(Bruno Tabacci 的提议被拒绝了)。

一直以来,由于加强了董事会、代表以及最终支持他的大多数人的地位,改革削弱了大会的权力并削弱了股东的权利(参与、对大会决议的质疑)及损害赔偿)。

此外,通过通过投票保留对股东的主要保护,他让其他人受到控制多数的摆布——即使与股本的数量相比非常小——他们在所有股东的风险下管理,甚至那些没有投票权或投票权有限的人(由于所谓的金融工具的贡献,这种不平衡可能会更加严重,但是我们没有经验)。

投票集团协议受到重视,这有利于形成稳定的公司集团控制结构; 奇怪的是,对于家族企业而言,投票代理人的监管更为严格,其特点是规则混乱且不完整,实际上允许控股股东囤积选票; 针对董事的“衍生”责任诉讼的开放性有限,正如子公司股东针对滥用域名对母公司提起的有利于诉讼的意义不大; 代表的权力集中在双重制度(所谓的二元制)中得到加强。


附件:公司法改革——古斯塔沃·维森蒂尼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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