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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ige 和 Cassa Centrale Banca,这场婚礼可能会扭曲互助银行

除了 Cassa Centrale Banca 的经济优势外,Carige 运作的风险在于,通过在合作体系之外转移资源,CCB 改变了其性质,成为一个纯粹的盈利集团

Carige 和 Cassa Centrale Banca,这场婚礼可能会扭曲互助银行

银行业风险和合作银行集团的异质性在这个夏天的残余中,由于政府危机事件而活跃起来,最后(按时间顺序)银行业风险并没有被忽视,因为 Cassa Centrale Banca 和 Carige 之间的联姻计划,它已经得到了欧洲央行的第一个祝福,授权收购前者在后者中的少数股权。
辩论在那些认为有问题的操作注定要标志着 CCB 集团合作本质的终结的人之间出现两极分化,重新提出许多人对 BCC 改革提出的宪法合法性的怀疑,这在我们的命令合作银行集团 (Capriglione) 和任何认为它符合改革法的人,因为合作银行集团负责人的主体由于更大的干预自由度而具有股份公司的性质,符合相互关系(德马蒂亚)。

还有一些人称赞这项业务是机构部分(银行间和监管基金)与银行业私人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良好范例,并得出结论认为,集团的加强(在所讨论的情况下,扩大运营规模),也增加了它的各个组成部分(Comana)。

所有这一切都面临着政治人物提出的困惑,他们更愿意看到 CCB 集团的内部整合,利用联盟产生的协同效应,然后再解决强加的 Carige 行动(UPT 的 Giacomazzi 和 Rauzi - Unione per il Trentino)或谁回忆起需要,同样在交易之后,该集团应该具有强大的地域根基,通过参与一些当地金融机构的建设银行,包括那些具有公共矩阵(Dellai)的机构,并返回对银行的所有权是公开的,作为参与互助银行不能充分保证的地域性的保证。
然而,该行动加剧了世界上考虑改革的互助银行部分的“胃痛”(实际上从未休眠),超出了法律中规定的原则请愿书和机构的保证,例如领土表达的社会经济要求事实中的“de profundis”以及 CCB 的共同性质。

毫无疑问,最近以合作银行(2015 年的合作银行和 2016-2018 年的 BCC)为特征的改革概述了一个监管框架,其中,在 1993 年《联合银行法》和所有时代所规定的两种治理模式之间被赋予同等尊严 - 基于“所有权”的股份公司和基于“同意”的合作公司 - 基于同意的模式仅限于“中小型”,或者在任何情况下,从属于股份公司,基于所有权。
最终,支持股权模式的选择是合理的,因为合作模式在没有大股东或几个参考股东的“所有者”的情况下会受到严重限制,监管机构可以涉及评估和采取与资本重组干预措施有关的必要和及时的举措,危机中银行的控制权转移也与此相关或无关。

“原初生命”的逻辑构成了改革中通过控股母公司的肯定,导致BCCs自身功能丧失自主权、共生特征褪色的“主导原因”救赎,有不同的方式(IPS)被认为是不合适的,甚至是可能的(Rossano D.)。 因此,在改革中,让建行制度在市场上长存的生命线应该是控股母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如何都要考虑宪法对艺术的限制。 宪章第 45 节,我在别处曾指出,随着合作银行集团的改革,我们已经从传统意义上理解的相互性进入了相互性的新维度,即有利于成员的服务管理,指的是在每个 BCC 的社会领域进行的相互交流,形成制度化的“系统互惠”。 从这个意义上说,后者指的是每个 BCC 作为集团成员所实现的交流和互利,因此注定要反映和扩展它们所表达的社会结构。 当然,这种合作逻辑的创新愿景似乎与我们的立法者最初假设的观点相去甚远,当时他将其本质建立在表达(并实现)合作社会成员互利的“提供服务”之上.

因此,虽然想要坚持上述建设,但似乎无论如何都限于母公司的稳定和资本强化干预仍然局限于 BCC 集团并对其发挥作用的情况; 相反,今天的 CCB-Carige 业务将“primum vivere”的逻辑扩展到集团互助银行的范围之外,将其资源大量投入到以股份公司形式成立的银行的救援工作中。
毫无疑问,这是正式允许的。 合作银行集团的范围除包括以股份公司形式成立的母银行公司、与其签订成员协议的附属 BCC 外,还包括“由其控制的银行、金融和工具公司”。母公司”,其中没有设想签署成员协议,母公司的管理和控制活动是通过股权关系进行的,类似于非合作银行集团的情况。

但合作银行集团潜在的“混合”性质值得具体研究——其“附属公司”可以通过股权关系或成员协议成为此类——其中“可能”或“可能”的数量没有限制母公司控制的银行水疗中心“能称重”多少。 除了两个不同集团学科的竞争中存在重大协调问题外,这种混合风险还可能对控股公司的管理政策产生决定性影响,最重要的是,集团中利润丰厚的部分具有特定的相关性,达到最终的衰落的合作成分和互利共生。

换句话说,面对不同的管理选择,母公司倾向于支持哪个部分? 举例来说(但可以使用许多其他示例),如果作为合并过程的结果,Carige 和当地的 BCC 发现他们在同一个城市设有分支机构,那么(其中的)哪些分支机构将被关闭?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相信集团的股权部分将倾向于受到青睐似乎是合乎逻辑的,因为受控银行业务将利润转移到母公司,而不是为附属 CCB 设定的限制。 考虑到监管机构将集团自身整体稳定性的责任集中在母公司,这种偏好也会得到监管机构的支持。

可能有人会反对母公司的董事,作为相互银行的代表(对所有或在任何情况下对大多数),根据收到的授权,至少在以下情况下具有同等尊严的监护人小组的两个成员之间的潜在冲突。

还应考虑的是,一旦任命,母公司的董事(以及任何责任诉讼),由于母公司是股份公司,总是被诱使追求有利可图的逻辑,否则不得不为他们的工作; 如果不考虑,如果母公司中也有少数董事,表达有利可图的成分,后者明显倾向于选择将利润转移给母公司的意图,可以在这些董事同意的情况下解决,表达业绩较差的互助银行认为,将更多的利润转移给母公司可以更快、更直接地挽救自己的利益,而这一切都损害了更有德行的互助银行。

因此,除了 Carige 业务为 CCB 带来的经济优势之外,至少随着时间的推移,风险在于该集团的异质性,该集团以合作社的形式诞生并成长为(变得)有利可图(不得不想象新的授权很难颁发给新的 CCBs 的建立)。 面对这种风险(除非你认为它是风险还是期望的效果),可能的补救措施是什么? 在补偿逻辑中,也建议(Capriglione),促进外流(今天实际上几乎被排除)到另一个合作银行集团? 对合作银行集团的混合引入限制? 通过开放 IPS 等替代解决方案来重新思考改革?

当然,在任何情况下,对银行互惠性剩余部分的保护都取决于以“primum vivere”的“主导理性”为基础的实用主义的扩张性; 结果是,在日益集中的银行市场中——危机的解决方案变得越来越明确和复杂——合作银行集团母公司等参与者的存在代表了与“白衣骑士”短缺相关的机会.

在地平线上,不能排除历史性的停战即将来临,即 Ghibelline Siena 与 BCC 的圭尔夫世界之间的联姻,届时财政部将因欧洲的限制而被要求剥离其在 Montepaschi 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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