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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救与宪法:艰难的平衡

使意大利法律适应欧盟法规的过程是不可避免的,但根据我国法律体系所依据的基本原则对欧盟法规进行有效评估更为必要。

自救与宪法:艰难的平衡

关于已将社区指令转换为 保释式,即每个干预成员国可用于管理银行倒闭情况或倒闭风险的机制, 它正逐步从纯粹的技术-金融计划转变为更纯粹的法律-宪法计划. 这件事从一开始就应该具有同等的尊严,能够验证所实施的措施是否符合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说实话,意大利央行在执行的同时,也提出了Directive 2014/59/EU,即所谓的“Bail-in Directive”,在影响投资者的部分是否存在问题?在购买次级债券时无法以任何方式了解这些工具的固有风险的人, 是否违反本领域。 宪法第 47 条. 然而,意大利央行本身已经得出结论,就纾困的适用性而言,即使是对已经流通的工具,合宪性评估“显然”是宪法法院的责任。 从那以后几个月过去了,但与此同时,没有人提出上诉,因此最高法院没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 

值得退后一步,了解这些措施如何从内部人士的评估和分析领域通过共同体机构,转变为欧洲指令。 早在 2010 年,针对受衍生品污染的北欧银行系统发起了多项救助计划——通过使用税收杠杆以牺牲公共预算为代价。它们尤其在政治舞台上产生了, 确定利用股东、债券持有人和无担保债权人资源的公共干预替代解决方案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对面临倒闭风险的银行中介机构进行资本重组。

该解决方案也得到了《经济学人》杂志的支持,该杂志在 2010 年 2008 月发表了一篇文章:“从纾困到纾困”,由一家领先的瑞士投资银行行长及其风险官撰写,其中描述了一种基于时间的机制——经过测试的国际程序已经适用于航空公司或特定工业公司,在严重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必须严格保持运营连续性。 这一干预一方面凸显了在异常情况下对在瞬息万变的市场中经营的金融和银行公司进行干预的最佳“效率”,另一方面凸显了加强银行市场纪律以降低潜在系统性风险的优势。 雷曼兄弟在 XNUMX 年 XNUMX 月那个周末的命运会如何改变,随着内部纾困——作者在文章结尾问道?                          

这种救助解决方案的起源是在远离各个州的银行业、金融和法律现实的领域和情况下产生的,它构成了另一个经典例子,说明近年来许多案例和抽象配置如何采取形式约束监管,造成可预见的监管冲突和极有可能违反宪法原则的行为。 自救立法的实际宪法兼容性 鉴于共同体机构在立法层面施加的压力,倾向于建立欧洲法典,并且经常制定难以与意大利法律体系兼容的规则以及共同体之间的深刻问题,只能引起许多怀疑规则和宪法原则。 寻求共同体立法要求和我国宪法制度之间的平衡,尽管是动态的,仍有待寻求。 使意大利法律适应欧盟法规的过程是不可避免的,但根据我国法律体系所依据的基本原则对欧盟法规进行有效评估更为必要。

反之则影响 位于卡尔斯鲁厄的德国宪法法院的非常紧张的活动 不仅在纯粹的法律和监管问题上做出裁决,而且在监管方面做出裁决,例如,欧洲央行在行使欧盟货币政策管理方面的职能。 最后一份声明涉及欧洲央行于 2012 年推出的危机国家 (OMT) 证券购买计划,拒绝了一群公民提出的呼吁。 一群“欧洲怀疑论者”公民和协会,包括一些政治家,已经求助于卡尔斯鲁厄的法官,质疑欧洲央行制定的计划的合法性。        

因此,主动提出宪法法院并允许对该指令进行审查的问题,在意大利仍然是一个核心和开放的问题,以纠正在没有注意到与宪法非常可能的冲突的情况下转换共同体立法的错误; 因此,在核实法律合宪性合法性的活动方面进行更仔细的检查 已经有两个双速欧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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