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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市场竞争力

法律行业的自由化必须成为更广泛改革进程的一部分 - 费用:在英国、法国和西班牙不存在,但双方都需要开放讨论 - 关于跨专业竞争,必须区分值得独家经营的活动和可以向市场开放的活动。

律师与市场竞争力

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待法律职业与竞争力之间的关系。

首先,法律体系功能的影响,被理解为规则体系及其应用机制,与经济运行有关。 在这里我们知道我们的国家远远落后:无论是在规则的质量还是在执行系统方面。 即使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不能直接归因于宣传,而是规范的混乱(例如:仪式的增加;权限的混乱-四个不同的文官办公室之间的竞争)和行政不力(从司法办公室的分配到缺乏人员和资源),它可以起到重要的压力和刺激作用。

其次,法律体系代表自身的能力为在该部门和经济体系中工作的人提供了新机会。 我特别考虑的是,在一个一体化的世界中,有能力将自己展示为解决特别复杂纠纷的特权论坛(例如,在我的部门,英国司法管辖区作为与反托拉斯损害赔偿相关的纠纷的论坛)。 语言输入,程序的速度,还有抓住机会的倾向。

最后,法律体系本身有能力促进经济体系的增长和竞争力,以高效的方式为企业和家庭提供优质服务。

我想特别谈谈最后一个方面,这自然会引起对行业结构和改革前景的质疑:然而,请记住,在我看来,这种结构对其他方面也并非无动于衷,尤其是法律界作为专业代表向公众舆论、立法者和政府提出的选择。

首先,我想指出的是,在谈到法律职业的结构和改革时,必须跳出严格的国家视野:适应法律职业法规的问题在最近几十年出现了国家,是伴随经济和社会关系发展的问题的演变和日益复杂的结果。

各种因素决定了我们行业的持续发展:我们称之为“合法流量”的指数增长; 新问题的出现,从经济法到人身权利; 随之而来的专业化需求; 新类型的工作的出现,也以新的经济法律职业为代表; 重组已经标准化和重复的服务提供方法的可能性; 需求的表述,在各个领域和部门,其特点是能够评估专业人员及其建议的公司等主题; 市场的整合和扩展超出了国家空间。

在这个更复杂的背景下,传统上管理该行业的规则是否可以保持不变,还是不应该更新? 特别是,在这种情况下,在多大程度上阻止市场运作的规则,特别是同一行业内专业人士之间和不同类型专业之间的竞争仍然被认为是现行的,它们应该在多大程度上被修改改变背景的光?

也许最好退后一步,问问为什么要设置这些限制。

首先,该行业的愿景侧重于其追求的公共利益目的,特别是其在确保根据艺术发挥司法作用方面的中心地位。 宪法第 24 条,证明对法律专业活动的特殊处理是合理的,并且表明该活动不受竞争压力的影响,竞争压力可能会限制判断的独立性和律师工作的质量:这一观点是确认的基础法律职业不是商业活动,不能被配置为经济活动。

这种方法当然有法医活动历史起源的基础,但必须根据法律和经济背景的演变重新解释。

就法律背景而言,欧共体法的规定尤为相关,至少在两个方面产生影响。

从第一个角度来看,关于提供服务和设立的自由,因为它确立了那些被授权在一个成员国开展活动的人有权在成员国的所有国家开展这项活动并建立自己的地位。联盟,事实上,对于我们的职业,它建立了共同的纪律。 并且这一原则还质疑市场运作的许多限制,这些限制可以作为国家法律制度的特征(Cipolla 案和最高关税),只要它们影响这些自由。

从第二个角度来看,因为根据共同体法律,法律服务虽然以公共利益为目标,但仍然代表一种经济活动,因此要遵守为经济主体、公司制定的规则。 这些规则的例外情况必须由所追求的普遍利益目标证明是合理的,并且必须与这些目标成比例。

就经济背景而言,传统方法是基于担心竞争会以牺牲质量为代价。 然而,市场在发展,主体类型在变化,合同和法律服务的提供方式也在变化:在农业公司或小型工业的背景下以及家庭性质的研究中似乎足够的规则不再适用因此,在一个更加清晰的社会中,主体能够获得信息,并且可以建立自己的声誉的主体提供广泛的法律服务。 在这种情况下,竞争可以为选择和质量改进提供强大的刺激:有利于专业化和比较,提出提供服务的新方法。

这些考虑不仅适用于法律行业,而且适用于所有行业。 尤其是,法律活动的关键作用意味着近几十年来几乎所有国家都对监管法医活动运作的规则及其对竞争性市场运作的限制进行了大量讨论。

该审查涉及多个问题:自我监管机构的作用范围、排他性; 进入该专业的标准; 费率; 对竞争的其他限制,特别是广告; 专业的组织形式,特别是公司形式。 我想在下面详述其中的一些问题,然后以对我国正在进行的进程的一些看法作为结尾。 这些方面不能单独考虑,而是作为整个改革进程的组成部分:

1. 自律  – 首先,许多司法管辖区正在讨论自律的作用,这是所有司法管辖区内公认的专业协会和协会制定行业规则并确保遵守这些规则的传统形式。 总的来说,人们已经认识到自我监管机制有许多优势:对主题及其问题的了解、信息优势、干预的灵活性和较低的成本。

但也有缺点:特别是监管具有主要保护性的风险,并且可能在没有充分考虑第三方保护的情况下发展,一般来说,通过例如建立加强市场的行为规则,例如禁止广告或确定关税的方法,具体而言,特别是作为职业道德保证人的保护作用:“公司”的倡导者是否倾向于保护其成员?

这是一个考虑因素,例如在英国,导致了担保机制的改革,这导致了相当大的透明度和第三方在控制机制中的存在,传统上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发现的第三方具有更多传统结构。 在意大利,反垄断局早在 90 年代就提出了这方面的建议,涉及控制机构和访问方法。

我的印象是,该行业对其他利益相关者需求的敏感度与其向客户负责任地证明对高标准质量的需求的能力之间存在相关性。

2. 独家和跨专业比赛 – AGCM 在 1997 年进行的实况调查中提出的一项建议是从两个角度修改专业排他性:检查哪些活动实际上符合公共利益,因此值得受监管的专业保留(保留),因此应在多大程度上将它们从分支机构间(排他性)竞争中移除。

我相信这个提议指向了正确的方向。

似乎毫无疑问,法律援助需要专属管辖权。 然而,关于判决类型、交易规模、诉讼类型的问题可能而且已经出现。

但排他性问题主要涉及专业间的竞争:同时在咨询领域。 特定法律职业的发展,从会计师到劳工顾问,再到社会保障顾问,以及偶尔接受最高法院批准的不属于受保护职业的合格个人的咨询,似乎是更合理的选择解决方案比大部分律师打算引入的严格保留。

但跨专业竞争和私人执业审查也可能对宣传有利。 人们可能想知道,在公证人的情况下,是否无法减轻某些类型交易的保护需求,例如合法交易的确定性,或者复杂 IT 技术的发展是否不会质疑顾问的排他性工作。 这可以为跨专业竞争开辟空间。

3. 行业内竞争的约束:关税和广告 – 关于自律的讨论还包括关于关税和广告的讨论,这是上一期争论的焦点。 在这方面,由于至少对于关税而言,这个问题将是未来几周的讨论主题,或许有必要确定几点。

首先,利率。 设置最高或最低费率不是专业活动的必要特征。 法国、英国或西班牙没有关税。

其次,资费的设定属于自由竞争法的范围:鉴于共同体将行业定义为经济活动并将订单定义为专业协会,经济条件的设定,包括资费和信息活动,由订单,代表商业协会,构成违反竞争规则。 即使按照 Arduino 判决的规定,公共行政部门设定的关税是符合竞争法的,如果这是必要的并且与法律所追求的公共利益的目的相称,特别是对于保证质量是必要的服务和权利保护。

然而,竞争法并不是决定关税的唯一共同体法。 同样重要的是与提供服务和机构自由有关的规定:在 Cipolla 判决中,欧洲法院辩称,最低关税原则上限制了提供服务的自由,因为它们阻止了成员国的运营商利用他们的效率。 同一法院并不认为最高关税会带来同样的风险,即使从竞争的角度来看它们可能被认为是限制性的,因为它们会产生有关服务绩效的信息。

撇开法律考虑不谈,真正的问题是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关税固定在多大程度上应该被认为是合理的。 传统的方法是基于市场不能轻易对专业活动进行评估的想法,因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客户很难评估服务质量和市场机制会导致质量下降。

从这个角度来看,有必要克服统一法律服务市场的想法,为此,一切都需要避免导致服务质量下降的信息问题。 实际上,可以识别不同的段。

有一个企业和专业工作室经营的市场,显然那些购买服务的人会根据市场考虑做出明智的选择,而提供它们的工作室则试图通过特定的方式获得资格,无论他们是大型网络还是精品店他们服务的内涵。 在我看来,这个市场没有任何问题需要通过固定关税来解决。

另一方面,对于不太专业的客户来说,问题可能会出现,但是信息市场的开放,以及提供服务的新方式,甚至可能扩大咨询范围,都可以使他们不再需要求助于结合率。 当然,对于这些客户,非约束性参考关税可能反而有用,这甚至可以促进可能难以收集信息的分散用户的比较。 尤其是在家庭法或劳动法等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领域。

在这方面,竞争主管部门也倾向于以敌意的眼光看待参考关税,意大利和法国都在这方面进行了各种诉讼。 但是,如果要留下绝对否定比较的立场,则可以提出反思。

同样的考虑可以用于禁止服务广告,在所有法律体系中,传统上与​​专业服务的非经济性质相关联,并因此限制工作室之间的竞争。

自然地,关于这个主题,关于可以传播的信息类型和广告的正确性出现了微妙的问题。 2006 年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取消了禁令,反映了其他共同体法律体系中已经实施的趋势,即使不同法律体系对信息限制的解释大不相同。 总而言之,国家法医委员会对立法的解释似乎代表了正确的平衡。

4. 访问 – 我会说访问必须是开放的,但非常有选择性。 从这个角度来看,在我看来,我们行业的问题似乎是意大利系统是否具有足够的选择性。 除西班牙制度外,其他法律制度都规定了在获得法医实践或进入大学本身方面的严格选择机制。 因此,访问机制的选择性不亚于我们国家的特征。

然而,如果声称有选择性,也有必要以连贯的方式解决实习问题,到目前为止,与其他法律制度相比,我国的实习方式结构化程度要低得多,并且不保证受训人员的报酬形式。 最近的提议倾向于缩短实习时间,并允许部分实习在大学学习期间完成。 实际上,意大利系统是唯一需要五年大学准备的系统,而通常所需的大学时间更短,等于四年。 那么,部分实践应该在学习期间进行似乎是合理的:关键是大学结构目前似乎完全没有准备好处理此类任务。

最后,准入问题还涉及那些决定在行政公司开展活动的人员重返职业的问题。

5. 什么组织进行宣传? – 经济和社会环境的发展提出了法律职业必须具备的品格问题。 传统上,倡导被视为个人规模的活动:倡导者是该行业的工匠或艺术家,如果你愿意的话。 然而,律师面临的问题日益复杂和多样化,需要向更专业化和组织化的活动过渡。

拥有成百上千名律师的复杂专业组织的发展不仅是盎格鲁-撒克逊国家的特征,也是许多大陆国家的特征。 这些现实显然响应了在各个领域提供范围广泛的服务的目标,这些服务具有国际影响力或联系,这促进了市场上的业务,并且它们共同创造了质量声誉,可以被各种客户认可地域背景。

自然,律所规模的扩大并不是不可避免的事实:即使在公司法领域,也有规模较小的律所或专业人士在其行业享有很高的声誉。 然而,关键是开展法律职业的方法应该允许最广泛的组织方法。 其中,开展活动的可能性不仅与律师有联系,而且与不一定受监管的专业人士联系。

这些考虑解释了我们国家和其他地方正在进行的改革对专业协会的重视。 公司组织实际上代表了一个表达和加强工作室传统结构的机会,我个人认为这是非常重要的。 它提出了合作伙伴和其他专业人士之间的关系问题,以及具有稳定协作关系的专业人士是否可以在公司中合作的可能性的完全前瞻性问题:例如,从一个可以被更有利的考虑的角度来看,年轻的专业人​​士。

还存在非专业合伙人特别是资本合伙人进入资本公司的问题。 很明显,这为加强工作室的资本并以此方式进行融资扩张提供了有趣的机会。 然而,专业人士的保密义务和独立性与资本股东的利益之间存在着微妙的平衡。 很可能这些并不相互矛盾:但原则上,我认为将这个行业的工业化推进到使之成为一种纯粹的资本主义投资活动的地步并没有很大的好处。

六、结语:改革方案及现状—— 最后,我想就我国法律职业相关立法的修订过程说几句:至少可以说,它揭示了一个方法问题:基本上它似乎是由临时倡议引导的(甚至可观)而不是通过整体设计。

另一方面,这似乎也取决于过去 1997 年来我国关于该主题的辩论的发展方式,自 XNUMX 年 AGCM 完成事实调查以来,它建议对行业的全面修订,审查排他性标准、监管标准和对市场运作的限制。

随后提出了一些关于职业系统整体改革的提议,但没有得到议会的批准。 取而代之的是,对与法律职业相关的立法的重新审议可以追溯到 1933 年,也是在律师的鼓动下开始的。 然而,去年参议院最终通过的主要反映专业机构诉求的文本,似乎采取了非常保守和维持现状的立场。 简而言之,在我看来,它本质上反映了对这个行业的一种有点过时的看法,在对外部发展不太开放的背景下,仍然以个人专业人士为中心。

这份(几乎)法律草案现在似乎受到本届政府和上届政府自去年 XNUMX 月以来制定的措施的深刻质疑,特别是在关税、广告、实习期限、随后的职业准入和组织形式方面,责任扩大到由资本家股东控制的股份公司,需要在短时间内调整其预测以适应监管规定。

如前所述,这些是确定方向的措施,但不属于专业活动改革的系统愿景。

因此,问题在于该行业如何针对立法者提出的挑战定位自己:如果,看起来,处于完全对立的位置,指望政治联盟,这可能会导致倒退。 或者他不想借此机会将改革引向该行业的不同角色和视角。 这导致对开展专业活动的标准进行更普遍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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