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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sonime:减少公共投资公司并向竞争开放

我们正在发布 Assonime 向主管议会委员会发送的关于该法令的意见摘录,该法令包含公共行政部门投资公司的综合文本,根据 Assonime 的说法,这些公司应从 8 家减少到 XNUMX 家并开放竞争。

Assonime:减少公共投资公司并向竞争开放

随着法律的实施。 124/2015,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首次准备了公有公司的有机法规(合并文本)。 被投资公司的法律框架重组早就应该进行了; 早在 2008 年,Assonime 就提出了一些重组立法的指导方针。

代表团载于法律n。 124/2015 提供了追求两个互补目标的机会。 第一个是监管简化的目标:将条款纳入单一文本应有助于提高纪律的清晰度和稳定性。 需要克服2007年以来在这方面出台规定反复调整的现象,当然不利于被投资企业的良好经营。

第二个是一个实质性的目标:有机会从公共持股的有效管理、竞争以及合理化和减少的角度(第 1 条中提到)勾勒出比过去更好的监管框架的公共开支。

欧委会去年2016月发布的XNUMX年意大利国别报告表明,被投资企业的改革受到欧洲机构的关注。 事实上,被投资公司的合理化可以对公共财政和经济效率产生有益影响,这与遵守《稳定与增长公约》有关。

从这个角度来看,重要的是合并后的文本能够有利于明确减少子公司的数量(从 8000 家减少到 1000 家),包含防止浪费公共资源的适当规则,受到保护和促进的原则的启发比赛。 部长会议于 20 月 XNUMX 日批准的立法法令草案是对立法进行广泛调查和重组工作的结果。 在本说明中,我们专注于该学科的主要方面,建议对某些配置文件的当前公式进行可能的改进。

立法规范异质现实的适用性

代表团提出的主要困难之一是起草一份单一的文本,能够规范从在全球运营的大型上市工业公司到小城市的内部公司等极为不同的现实。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并确保公共子公司的监管框架包含针对不同情况进行校准的规定,综合文本规定了一系列工具的使用:

到。 上市公司的例外情况(第 1 条第 5 款),据此,只有在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该法令的规定才适用于上市公司。 第 2 条第 1 款字母 o 明确界定了上市公司在本文中的含义;

b. 维护与个体法人公司有关的规定(第 1 条第 4 款);

C。 通过部长会议主席的法令解决完全或部分排除该法令的规定适用于公众参与的个别公司的可能性(第 1 条第 6 款)。 在这方面,至关重要的是,必须“参考公众参与的程度和质量、与之相关的公共利益以及开展的活动”来激励这些 dPCM。 这样,事实上,通过 dPCM 的工具,即使在通过合并文本之后,也可以继续应用授权法中包含的标准,对于公有公司,在该标准的基础上,对普通法规定的适用的克减必须严格与符合普遍利益的必要条件相称。

这种架构允许必要的灵活性来实现充分差异化的学科。

治理:公众股东的作用和问责制

正如经合组织反复强调的那样,在上市公司中,一方面存在公众股东承担过多责任的风险,另一方面存在过度干预管理的风险。 因此,明确公众股东的权力和责任,以及董事的自主权和管理责任的领域是至关重要的。

在 2008 年的 Assonime 报告中,表达了这方面的各种愿望。 首先,根据欧洲法律,任何为满足公共或社会政策目标而强加给公司的义务都应得到明确解释和规范; 公共服务义务产生的费用也应明确确定并以透明的方式涵盖(按照国家援助规则的要求)。

其次,作为股东,公众股东只能行使民法典赋予股东的权力。 股东与董事之间的关系应建立在明确绩效目标的设定、对公司经营自主权的认可以及对董事的评价之上,作为管理权的唯一持有者,仅与取得的结果有关实现商定的目标。

经合组织的指导方针坚持国家作为股东的专业化,建议将股权集中在一个能够发挥这一作用的实体中,设定明确的目标并监督公司的管理。 如果我们从这个角度看合并文本的概要,尽管与负责此事的其他部委一致,但将行使国有股权的股东权利集中在 MEF 的决定是值得赞赏的(第 9 条第1).

自然,在 MEF 内部,在组织层面上,统一法第 15 条所设想的负责行使社会权利的办公室与负责行使纪律执行监督职能的结构之间的分离必须是确保。

就治理而言,该条例规定对公众股东适用普通法规则,并增加了第 6 条中的一些规定。 6(公共控股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特别是第 XNUMX 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义务制定具体的公司危机风险评估方案,通知股东大会,并每年与财务报表一起发布公司治理报告。

公共控股公司还需要根据规模、组织特征和开展的活动评估将公司治理工具与以下方面相结合的机会: 内部审计办公室; 行为准则; 企业社会责任计划。 如果没有采用这些额外的工具,公司必须在年度治理报告中解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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