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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这里是可能的干预措施

对养老金的可能干预仍然是一个非常热门和讨论的话题,处于不断反思的中心 - 然而,在通往真正变革的道路上,存在许多困难和观点分歧 - 根据立法框架的一些可能的干预措施:从团结捐款对必要保护的违宪。

养老金,这里是可能的干预措施

自专员以来 花费回顾 在他在参议院的听证会上谈到这个问题时,对养老金进行干预的问题仍然是反思的主题,即使通过临时干预,至少要取消“最高”养老金的想法。 很难说是否就哪些养老金“更高”达成一致。 他们的范围从想要干预超过 2.500 欧元的养老金到认为 10.000 欧元是足够门槛的人,只是注意到如此高的养老金领取者只是少数。 那怎么办? 如果征收特别税,或永久税,或与工资养老金的价值与根据已支付的缴款应计的金额之间的差额有关?

然而,必须考虑不同的解决方案及其可行性,不仅要考虑对公共预算的潜在影响,还要考虑它们对法律制度保障领取养老金者的权利的影响:简而言之,它们的宪法合法性,以及特别是他们遵守宪法法院制定的指导原则。 事实上,毫无疑问,任何改革都会受到受到影响的公民在法庭上的质疑。 并且这些最终将询问法院这些规则是否符合我们的基本权利宪章:并且法院几乎无法从已经多次确认的立场中移动太​​多。

特别是在 223 和 n 的第 2012 句中。 116 年第 2013 号法令宣布两项法律违宪,这两项法律在 2011 年规定了公务员收入和养老金超过 2014 欧元的临时性(截至 90.000 年)团结捐款,法院制定了两项原则。 首先是它们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纳税能力的原则,这些原则只影响相同类型收入的某些接受者:应对财政危机的需要所造成的牺牲必须落在所有纳税人都基于他们的支付能力,不能集中在某一类纳税人(在这种情况下,养老金领取者)

第二,对我们的目的来说更为重要的是,养老金收入有权得到特殊保护。 事实上,与劳动收入不同,养老金收入对应的是现在已经结束且不再容易恢复的法律状况; 领取养老金的人不能通过增加工作或寻找另一份工作来弥补因税收而减少的收入:这就是为什么他的收入值得特别保护。

鉴于这些原则,人们想知道是否有空间对养老金进行具体干预,尊重公平原则,法院确认的原则正是基于这些原则。 这似乎很难,但也许可以尝试一些方法。

特别是,关于第一个原则,即与支付能力相关的税收平等原则,人们可能想知道,是否除了横向公平原则之外,是否不应考虑纵向公平原则。 正如在评论 2013 年的裁决时所指出的,支付给现有养老金领取者的养老金全部或部分是按照工资体系计算的,而大部分从工作中获得收入的人,尤其是年轻人,将获得按工资体系计算的养老金方法贡献。 如果养老金与缴纳的缴款收入不相符,养老金领取者实际上从其他纳税人那里获得了对他们有利的代际转移。 他们的收入有质的不同。 这可以证明对价值超过根据所支付的缴款计算的养老金的养老金进行差别待遇是合理的。

在这方面可以做出两点观察:第一,缴费的计算仅适用于私人工人,因为在管理权移交给 INPS 之前,公务员的缴费没有积累。 但显然,这并不能阻止通过将最优惠的 INPS 税率应用于历史上收到的工资来重建公务员的“虚拟”贡献。 相反,主要的反对意见是,根据这一标准,可能有很大一部分低养老金(这里我们指的是非常低的养老金,刚好高于最低养老金)将不会被支付的缴款覆盖)。 这里有必要考虑法院阐明的第二个原则的两个方面,该原则证明了对退休收入的特殊保护。

是否应将对养老金领取者法律地位的保护视为绝对保护? 或者可以认为,必须向那些依靠养老金收入保证做出不可逆转选择的人提供的保护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后者基本上总是公共转移,因此很可能知道根据合理性和相称性标准限制谁为转移提供资金? 简而言之:可以说该原则当然应该适用于一定的养老金水平,但是否可以放宽到超出这一水平? 问题似乎是这个级别应该足够高。 但如果是这样,那么就可以追求超过一定水平的养老金税的想法,并且只对超过缴款产生的收入流的部分征收养老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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