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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法规和第19条:宪法法院是错误的,但有义务改变

工会代表不能与公司谈判和遵守协议分开,否则公司将变得难以管理——但尽管犯了取消《工人法》第 19 条的错误,宪法法院仍有强制执行该政策的优点改革代表规则

工人法规和第19条:宪法法院是错误的,但有义务改变

最终,宪法法院不出所料,裁定艺术。 《工人法》第 19 条,在过去正是由 Fiom 顽强地捍卫反对 Cobas,是违宪的。 经过 50 年的光荣服务,法院清算了民主国家和市场经济中劳资关系体系的原则。 原则,即代表取决于当事人之间自由签署的协议,如果没有协议,代表就没有存在的理由。 换句话说:公司不是选举产生的议会,如果当选,每个人都有权进入。 它是一个社会有机体,其中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除法律外,还受各方之间私人性质协议规定的约束。 这些协议不能与属于议会职权的劳动法相冲突,无论公司是否存在工会,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守劳动法,它们也不能损害不可剥夺的权利。 相反,它们关注工资的公司组成部分(疲劳、专业、生产力和责任),并关注培训、分类、工作时间、节奏、公司福利和投资。 公司代表是指 这些 协议,旨在遵守这些协议。 没有“抽象”的代表权。 另一方面,不幸的是,在意大利,企业谈判的权利受到工会的伤害多于企业家的伤害。

这项权利存在于所有民主国家,并且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行使:在美国经常发生的个人主义、工会主义和公司逻辑中,或者在共同管理的逻辑中,共同承担责任,即尊重公司的未来,就像在德国一样。 不能做的是宪法法院和 Fiom 想做的,那就是将代表与公司谈判分开,最重要的是,与遵守大多数工人自由批准的协议分开。 如果进行这种分离,这些公司将变得难以管理:马尔乔内在这一点上是完全正确的。

最高法院的裁决并没有解决问题,而是造成了政治部门必须努力填补的空白。 然而,它的优点是暴露了我们的宪法在处理企业问题时的含糊之处。 什么是选民公司? 它是一种私人类型的社会有机体,其自由首先必须得到保障,正如自由主义者所希望的那样,还是一种经济机构,它也必须像计划者所希望的那样被赋予社会类型的超经济目的? 在这两种对立的观点之间找到的妥协并不是特别令人高兴,充其量它是模棱两可的,今天它不再适用,就像它衍生的许多关于劳动法、代表和合同的立法一样。 是时候改变并开始在每个方向上进行深刻的更新了。

一个好的开始方式是重新建立对公司的正确概念。 那些煽动社会仇恨的人应该记住,公司实际上是人类历史上最重要的成就之一。 它不像市政府和议会那样的机构。 他的工作不是使人快乐、纠正错误或消除社会矛盾。 它的任务是将生产要素(劳动力、资本和技术)结合起来,以创造附加值和财富,除了为工作和资本提供报酬外,这些财富还可以再投资以创造更多的价值和工作。 这是公司的职能,公司的社会责任主要在于此。

劳资关系和合同体系应该有利于公司实现这一社会功能,而不是阻碍它。 因此,对抗是错误的,因为没有提出这个目标,就像集体和个人主义的方法是不够的。 需要的是有意识的参与,工人和企业家共同承担对公司未来的责任。 正是在这个领域,仅在这个领域,代表权才被定义为积极的权利,正是在这个领域,我们应该尝试重建它。 艺术的取消。 19 是一个错误,但至少今天它迫使我们处理这个问题,我们越早处理对每个人都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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