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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改革引领

近期对刑法第323条的改革,旨在回应公机效率提升的诉求,减少诉讼制度的关键问题

滥用职权,改革引领

的改革《刑法》第 323 条,包含在 76 年 2020 月 17.7.2020 日生效的第 XNUMX/XNUMX 号法令中,代表了对提高公共机器效率问题的回答。 她曾从多方面谴责自己 调查在行政自由裁量权领域的过度侵入 导致“签名综合症”,这引起了第 323/324 号法律对第 1997 条的改革。

即使在那些年里,城市的市长们也特别宣布,害怕受到刑事诉讼是公共行政部门采取行动的主要障碍之一。 此外,他们还抱怨在没有与直接相关人员交谈的情况下进行的调查具有自我参照性。 由于这些原因,当时的立法者并没有局限于影响案件, 通过消除物质行为中的过度权力并插入故意恶意的元素, 但干预了真正的程序病理学,正如我们将看到的那样,不幸的是,这种病理学一直持续到今天。

公职人员、城市市长抱怨 被传唤到法庭而从未被检察官办公室传唤. 令人惊讶的是,传票到达刑事法官之前,当事人(现被告)未能解释调查阶段做出的选择的行政依据和合法性。 这意味着,当时和现在一样,大多数审判​​在听取辩方意见后,都会以宽泛的公式作出无罪判决。

如果他们看到检察官和嫌疑人之间的预期对话,很可能永远不会开始的过程,对司法机制和公共行政系统都有相当大的好处,每次出现的问题都会引起对在职公职人员采取的行动构成刑事犯罪。

好吧,为了避免流程短路,同一位立法者(1996 - 2001 年)通过第 479/1999 号法律引入了艺术。 刑事诉讼法典第 415 条之二 要求检察官通知嫌疑人,在起诉请求无效的情况下,“初步调查结论通知” 其中,除了规定获得所有调查文件的权利外,还承认嫌疑人有权接受检察官的讯问或要求完成调查文件为其辩护。

这条规则,尽管它的口述很清楚(“如果嫌疑人要求接受讯问,公诉人必须进行”) 许多检察官实际上取消了它,谁打算给出一个纯粹官僚的解释, 将程序行为的执行委托给司法警察 (通常没有调查),因此贬低了引入它的通货紧缩不利功能。 许多地方法官认为亲自讯问嫌疑人并不是不可避免的职责 正如我认为应该的那样。 不仅是为了国家(在那个时候由检察官办公室的单一法官代表)对嫌疑人的一种忠诚,而且也是为了在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和司法系统的公信力方面的明显好处.

在大多数情况下,司法警察的讯问被证明是无用的。 嫌疑人以第一人称提出的论点没有传达给检察官,他坚信自己的信念,推动了一个在大多数情况下本可以避免的过程,即一个不可避免地注定要以无罪判决结束的过程。

这种扭曲的做法反过来助长了 许多维权者倾向于在调查期间避免与检察官进行任何对话, 还针对更有据可查和更有根据的辩护理由登记了偏见的不可渗透性。 如果双方都进行了公平和合法可信的辩论,本可以避免的审判的庆祝活动成倍增加。 结果是,与 1997 年改革之前一样, 今天,大多数滥用职权的审判都以无罪释放告终.

可以说,滥用职权罪的广泛适用对合法自由裁量权领域的侵犯造成的严重问题,更多的是由于艺术引入的程序工具的贬值。 415 bis cpp 和案件的过度通用性。 细心的立法者可以根据犯罪的新表述,关注程序概况,首先,明确确定根据艺术进行审讯。 《刑事诉讼法》第 415 条之二必须由进行调查的检察官亲自执行。

你会看到它会有什么应用程序 323条新案,考虑到可以追求的假设的唯一剩余价值,它似乎被限制在一个角落里。 事实上,新法律将行为限制在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行为规则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的情况下,并且与前一行为相比没有自由裁量权余地,后者考虑了违法行为或规定。 很明显,行政行为在定义上是酌情决定的,因此,立法者似乎在说, 在有自由裁量权的地方,不可能有刑事关联:可能存在行政非法性 (反思也不能不延伸到最近在招标领域的放松管制以及与围标犯罪的关系)。

新刑法第323条可界定 疏忽或不遵守旨在偏袒或损害第三方的官方行为. 这是因为,在取消自由裁量权后,滥用职权将是可界定的,即公职人员违反法律义务,故意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金钱利益,或对他人造成不正当的损害,但违反了法律也整合了它的遗漏。 行为中制裁利益冲突和规定弃权义务的部分未发生变更。 在这种情况下,违法行为恰恰包含了弃权义务的不作为。 根据定义,排除任何自由裁量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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