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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与版权战争:自然法还是商法?

版权是欧洲声称的保护艺术家的保护还是美国声称的发展障碍? 隐私重要还是言论自由更重要? 在 Napster 之后,欧洲和美国之间在版权方面的分歧爆发了,尤其是 Web 2.0 像陨石一样撞击了文化产业

互联网与版权战争:自然法还是商法?

©的原始“副”

众所周知,在 XNUMX 世纪初,是英格兰的安妮女王发明了版权,以摆脱各行各业的演员和艺术家的乞讨,他们要求政府施舍,肯定会疯狂地为国家的荣耀做出贡献。国家。 现代文化产业是这个星球上最繁荣和最受推崇的产业之一,它围绕着这种相当平淡无奇的原始情绪,以“走出困境”的思想为基础进行调制。 仔细观察,这种原始情绪在西方社会的某些领域仍然存在,他们将版权视为在非物质化和易于共享的内容时代阻碍知识发展和人类成长的东西。
美国人和欧洲人非常相似,有着本质上相同的共同点,有着共同的价值观和参考体系。 然而,大西洋两岸在许多领域存在分歧。 12 个欧洲君主制让美国人微笑,欧洲人对美国人的乡村音乐和饮食风格微笑。 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确立了言论自由的首要地位,如果欧洲有第一修正案,它将涉及隐私。 言论自由和隐私这对总是处于离婚边缘的一对,通常是利益使他们在一起。 这种不同的价值观导致了大西洋两岸之间的一些紧张关系。

一个分歧领域涉及版权,尤其是在 Napster 和最重要的 web 2.0 像一颗大陨石撞击没有大气层的行星一样冲击文化产业之后。 在这种影响之后,用相当残酷但基本正确的术语来说,它是这样的:对于欧洲人来说,版权是保护欧洲大陆艺术家和创意的空间盾牌,对于美国人来说,它是阻碍商业发展的东西。 因此,这两个地理和经济区域在很多方面都很和谐,但往往会朝着截然不同的方向发展,前者倾向于加强监管,后者倾向于放松监管。

© 冷战?

在版权问题上,美欧关系中出现了相当具有战略意义的问题,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历史学教授彼得鲍德温等跨大西洋关系历史学家专门针对该主题进行了长达 600 页的专门研究,标题为 The Copyright战争:跨大西洋战争的三个十年(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2014 年)。 鲍德温的书从观察开始,即随着互联网的出现及其必然结果,在国家法律中和平适用的不同方法已经退化为一种战争,其必然结果是内容传播的客观超国家性、年轻人的帝国主义硅谷的公司和落后的欧洲,在航空、汽车、机械、食品、时尚行业等其他领域,都无法用 IT 做到这一点。

如上所述,欧洲人在创新、商业和消费模式方面受制于美国人的主动性,已将版权作为其文化传统和娱乐业的保护性空间盾牌。 如果我们没有达到偏执狂的话,也是对的:很快在一些欧洲国家,引用权也将消失,这很容易被纳入德国和西班牙已经成为法律的附属版权的概念。 可能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即使是在科学著作中引用一段话,也只有在公平补偿条款得到满足后,才能在权利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引用。

© 是欧洲国旗的新星。 事实上,欧洲大陆立法者在版权问题上的某种顽固态度与版权本身没有什么关系,而是与保护欧洲媒体和相关企业免受跨国公司全球美国人的破坏性行动的需要有关,这些跨国公司倾向于,没有市场外干预,以粉碎他们遇到的活动。 颠覆在大西洋彼岸如此流行,但在欧洲却是不受欢迎的活动。

民法和普通法

彼得·鲍德温 (Peter Baldwin) 在他的著作《版权战争》(The Copyright Wars) 中提供了对知识产权主题的有趣见解,将欧洲立法与盎格鲁-撒克逊立法进行了比较,并希望更新不合时宜和过度限制的法律,这些法律没有反映出知识产权带来的挑战。技术的发展和数字媒体的出现。

版权法于 1865 世纪左右在欧洲出现,赋予作者允许复制其作品或在未经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将其用于商业目的的情况下要求赔偿的权力。知识产权,这是一个最近创造的术语。 它在 XNUMX 年的 Geogofili 学院的一份文件中被提及。

这些权利最初随着作者的去世而失效,后来扩展到他们的继承人,在以民法和英美法为特征的国家采取两种不同的形式。 在第一种情况下,即在欧洲大陆,法律更好地保护作者的利益,而在盎格鲁-撒克逊国家,合理使用允许以更自由的方式复制智力作品,用于教育、科学甚至商业目的。 例如,合理使用是支撑谷歌的支柱,最重要的是,超文本链接是网络的神经系统。

超越道德权利?

尽管这两项立法之间存在细微差别,但技术的指数级发展使整个世界都面临着填补 XNUMX 世纪围绕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版权”概念和欧洲的“版权”之一。 今天在互联网上共享所有类型的内容(特别是通过文件共享和点对点等系统)的便捷性已经剥夺了传统媒体行业几个世纪以来允许它控制的手段市场,迫使新作者寻求替代方法,以快速、廉价地让公众知道自己。 从这个意义上说,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唱片业,它受到网络扩张的巨大影响,不再能够以有竞争力的价格提供公共原创材料。

此外,在道德层面上,经济剥削权无限期存在这一事实值得怀疑,因为智力作品应该更公平地属于整个社会。 最后,即使以保证知识作品的正确传播为目标,欧洲法律体系赋予精神权利的绝对价值似乎也阻碍了新兴作家以适合时代的全新原创方式发展伟大的艺术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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