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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co Gallo 对税务员的看法:“授权法还不够。 整个税收制度需要重新考虑”

根据宪法法院名誉院长的说法,税收制度不再能够发挥消除不平等所必需的公平功能 - 我们需要对代表支付能力的资产征税 - 然后更多地关注家庭和单一世袭财产而不是许多迷你回归资产。

Franco Gallo 对税务员的看法:“授权法还不够。 整个税收制度需要重新考虑”

教授。 宪法法院名誉主席兼前财政部长佛朗哥·加洛 (Franco Gallo) 在一系列关于税收制度以及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关系的听证会上接受了商会财政委员会的听证。 我们请他就意大利税制的演变、近期授权法的实施和更深入改革的前景发表了一些意见,他也在议会中表达了这些意见。

议会通过了授权税法,政府即将实施。 您如何评价这项措施?

立法者制定的许多原则可能对税务系统急需的深度维护工作有用。 但法律不是制度的改革。 这是最紧迫的调整所必需的,但它不会使我们的税收制度在重要的方向上取得决定性的实质性进展。

在您看来,是否需要进行更深远的改革?

自上次一般税制改革 3 多年后,现在是时候开始考虑在中长期内构建一个新的税制,同时利用共同体工具,并着眼于创造一个欧盟还根据更现代和更广泛的支付能力概念更好地分配税基。 同时,它还给了我们更真实、更实质性的进步。 当前形势的严重性不允许在 53 年代的改革有些陈旧的逻辑中通过联合类型的临时立法规定来解决税收制度的危机。 根据《宪法》第 XNUMX 条和第 XNUMX 条确立的原则,需要重新考虑税收制度以及旨在实现更大的分配正义并因此实现更公平的财富分配的征税国家的作用。

事实上,60、70年代改革所依据的累进性已经逐渐消退,个人所得税的中心性和包容性已经丧失。

今天在意大利生效的 Irpef 不在任何合理的计划之内,它是支离破碎的,而且实际上仅限于工作收入。 它无法发挥累进性在税收制度中必须具有的基本功能,即减少不平等。 为了获得这一结果,从道德和社会的角度来看是根本的,而且对于经济的良好表现也是必不可少的,有必要根据世界最近发生的变化重新思考税收制度的原则几十年。 欧盟委员会最近委托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意大利在不平等以及收入和财富分配方面位居欧洲第二。 此外,随着财富向老年人口转移,代际差距越来越大。 除了新自由主义者的反对论点外,许多学者还论证了一个日益不平等的社会如何破坏经济稳定并恢复人民的福祉水平。 因此,不平等与经济发展成反比。 正是由于财政工具的扭曲使用而导致的分配不足抑制了增长,因为它们减少了消费和生产力,并降低了整个系统的效率。

那么,如何才能重新启动真正的累进税制呢?

要为新税制奠定基础,我们需要从分析取代现行税制的原因入手。 市场的日益开放、欧洲联邦的缺席以及日益扩大的全球化刺激了国家之间的税收竞争。 这有利于歧视性和优惠性税收,特别是对资本收入和金融收入,结果累进税只集中在工作收入和独资企业收入上。 在这些情况下,想要干预不平等现象的国家必须重新考虑其干预的目标。 市场只重视物质的、金融的和世袭的商品,而不重视那些虽然不受交换影响但承载着只有监管和再分配国家才能识别和保证的道德价值的商品。 我指的是基本的和普遍认可的善,它们构成了社会正义的必要条件,例如长寿、身体完整性、环境、健康、在整个存在过程中获得优质医疗服务和知识、生活水平、个人、家庭和社会生活的身份,包括宗教身份。 除了这些商品之外,还有其他一些我称之为“能力商品”的商品,即商品(还有职位、条件和情况),虽然在市场上不可交换,但代表了一种贡献潜力,国家在此基础上可以根据宪法第53条规定的原则,在一定条件下,对具备条件的主体征税。 这也将实现重要的财政政策目标,即避免对收入和世袭性质的传统资产征税,这些资产已经被现行税收负担得如此沉重。

你能给我们举一些例子吗?

我在想稀缺环境商品的使用,污染气体的排放,以太的各种形式的占用,例如所谓的比特税,有害或奢侈食品的消费或生产或销售,所谓的 -所谓的肥胖税,是指数字经济中的公司在我国免费收集数据以产生收入,然后在其他税收较低的州征税。 我还想到了那些被经济学家定义为“矫正”的税收,这些税收首先是全球国际协定的结果,旨在抵消负面外部因素造成的问题,例如向发展中国家和所有国家出售武器破坏稳定的国际金融流动的类型。

您认为传统的个人税收在这个系统中扮演什么角色?

新的税收形式必须允许该系统逐渐恢复全球化帮助破坏的最低限度的累进性。 但个人所得税在逻辑上必须保留。 只需要将部分税收负担从商业和就业收入以及房地产资产转移到不同的实体,转移到表明特定优势地位和满足经济可评估需求并有助于更公平分配的新财产。公共负载。

公司税怎么办?

对于企业收入征税,我国应在共同体内部尽最大努力,至少缩小目前东西欧国家之间存在的巨大制度差异。 此外,应该建立一个更加透明的制度,其中有效税率不会显着高于名义税率,经济结果与税基之间的差距由一些有选择的措施来体现,以鼓励增长。 例如,创新、生产性投资、新公司分支机构的本地化、增资。 还必须从纯投机性企业利润(交易差价、非对冲衍生品业务等)以及逃税中收回收入。

让我们回到 Irpef。 现行制度的主体税种应该进行怎样的演变?

改革者的首要目标应该是避免进一步减少家庭可支配收入,尤其是避免消费者认可的中产阶级收入的进一步减少,而经济增长的复苏也应依赖于中产阶级的加强。 到目前为止,劳动力市场上发生的事情大大减少了这一收入。 个人和家庭的主要收入来自就业和养老金,他们与企业一起最容易受到当前危机和所谓的税收楔子的钳制。 对于这些受试者,最终失去工作或无法在家庭中找到工作,在同一个家庭中,会增加通货膨胀的成本和即使他们想逃避也无法逃避的税收负担。 如果我们不想让 Irpef 最终消失,政府将逐渐能够找到的少数资源应该注定要实施有利于家庭的干预措施,而不仅仅是在财政层面。 直接干预,特别是补偿最贫困纳税人的经济水平,对他们来说,家庭成员的扣除或扣除制度证明是不够的。 我在想一种负税,以税收抵免的形式。 此外,这些干预措施应与提供具体的社会捐助和加强家庭支持服务相结合。 如果公共支出条件允许,最多可保证“最低社会收入”以实现融合。 这样,就不会实现基于大量括号和同样高的费率差异的技术形式意义上的累进性,而是一方面基于减少有效低收入水平的边际税率,另一方面,低收入和高收入之间的真正区别,通过对家庭核心的贡献来追求。

在您概述的新税制中,您是否也看到了财富税的一席之地?

在以收入和财富分配日益不平等为特征的当今时代,人们可以考虑以较低的税率对大财产征收单一的个人税,这应该汇总并取代许多小财产——今天存在的倒退资产。 让我们不要忘记 XNUMX 世纪 XNUMX 年代的改革者教给我们的教训:所得税永远不能完美替代财产税,因此应该辅之以此类税收。

谈到我们的改革“之父”,Cesare Cosciani 认为重组财政管理是实施任何税制改革的必要条件。 您如何看待目前的形势?

时代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财务管理也发生了变化并向前迈进了很多步。 然而,基本主题仍然是在政治和立法层面恢复对国家财政职能的更大认识。 面对打击逃税的紧迫性,未能控制这一现象的国家最终诉诸防御手段,即引入更受欢迎、更快捷、更容易应用和主要按比例征收的税收形式、统一税率和商定的类别纳税人“有逃税的风险”。 这方面的例子是过去的大赦,但在某些方面,还有自动应用的各种收入计量器、支出计量器和部门研究。 恢复财政职能的国家应该克服这种与有关类别进行“政治”妥协的逻辑,并着重于提高被授权打击逃税的结构的行政效率。 这将意味着加强所有那些基于经济运行可追溯性的控制,也就是说,基于对纳税人的财产和金融存量及其支出的远程信息处理知识,尽管出于尊重保密的需要而施加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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