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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obonus:让我们创建一个税收抵免市场

税收抵免机制可以成为可交易的财政货币。 这是安科纳大学的两位经济学家的建议,他们强调了重启法令引入的 110% Superbonus 的优点和缺点

Ecobonus:让我们创建一个税收抵免市场

重新启动法令, 一些扩张措施是基于以下机制 税收抵免. 在这些措施中,与 建筑业 (ecobonus, 西马博努斯 等)对于所涉及资源的实体、所确定机制的创新特征以及它们可能产生的后果都是最有趣的。 将上述措施主要应用于建筑业的决定让人想起了我国传统上公认的地方经济发展的强大推动力作用。 从 1998 年至今,几乎一直在使用用于回收房地产资产的税收减免,这并非巧合。 多年来出台的措施实现了多个目标,这些目标可以在建筑业的复兴、房地产资产的抗震性和能源效率方面的现代化以及通过黑色出现来打击逃税方面得到确定。 便利化机制始终包括低于产生的费用的税收抵免,分为十次相同金额的年度分期付款,在与各种计划干预相关的不同最大限制内。

建设中的好处:3 个注意事项

可以从三个主要方面检查此类干预的价值:

  1. 拉动总需求水平的动力;
  2. 对公共财政平衡的影响;
  3. 对收入分配的影响。

第一点不容易衡量 经济影响 总体而言,但据信,支持建筑的干预措施激活了相对较高的乘数,并且在过去 320 年中实现了 CRESME 估计的约 XNUMX 亿欧元的大量投资。

在前面 公众号 求助于税收抵免应该对扩大税基产生立竿见影的积极影响,同时它应该涉及以较低收入衡量的成本,这些成本会分摊到随后的几年。 实际上,随着时间的推移评估对公共账户的影响非常复杂。 为数不多的可用估计数在确定对公共财政平衡的中长期影响时并不明确。

关于 收入分配我们认为,出于三个主要原因,这些措施属于部分倒退措施。 首先,激励主要针对那些拥有房屋的人; 其次,它的应用从来没有考虑到受益人的缴款能力,最后,它总是需要财政能力,根据定义,最富有的人拥有财政能力,只有那些设法从各种措施中获得最大利益的人.

分析这些措施影响的少数研究表明,补贴建筑翻新的使用与福利水平以及受益人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特征密切相关。 因此,税收减免的影响在该国不同的地理区域是不同的。 根据最新数据,2011年至2018年纳税人在纳税申报中扣除的金额,可见 北方的差距,其中集中了 66% 的建筑改造减免和 75% 的能源再开发干预措施, 以及南部和岛屿,建筑修复和能源再开发干预的补贴分别达到 14% 和 10%(考虑到 35% 的意大利房屋位于南部)。

重启法令的额外好处

在这种情况下,重新启动法令的超级奖金(从 ecobonus 开始)呈现 一些重要消息 旨在解决上述三个方面中的每一个,同时造成严重的肌张力障碍和临界状态。 该规定的主要特征对上述三个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可能会惩罚国家账户,但会促进短期内总需求的推动能力和更好的利益分配。

两个最有趣的创新当然是 110% 生态红利的恢复配额和扩大将税收抵免转移给第三方的可能性,这两个方面的影响超出了严格的监管规定。

  • 生态奖励率

让我们从扣除的大小开始。 其价值超过所发生费用的价值,将之前存在的供应商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转变为一种利益共同体,因为双方都有利于看到费用增加到最大可扣除金额. 扣除额一直低于支出的 100%,将部分费用留给了减免受益人。 通过这种方式,供应商的价格上涨受到抑制,国家的利益与该措施的受益者的利益保持一致。 失去市场激励的基本作用 事实上,强烈鼓励对工作过度开发票 因此,有效分配公共资源以实现法律的崇高目标完全取决于以合规签证为中心的反避税保障措施的有效性,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可能认为其无效且难以核实。

在这种情况下, 可以通过重新调整低于 100% 的比率来提高有关措施的有效性 这留下了由客户支付的份额,从而避免了增加支出金额的利益共同点。 反过来,在分配相同的情况下,这将创造财政空间,用于在三个方向上扩大法律的行动领域:包括更多的主体作为受益人,将其扩展到与建筑领域相关的其他类型的干预,以及延长必须完成工作的窗口期。

  • 税收抵免的转移 与生态奖金

就转移税收抵免的能力而言,应该记住,使用便利的公民可以通过三种不同的方式将其货币化:

  1. 从他五年内应缴的税款中扣除;
  2. 从供应商处获得发票折扣,供应商又可以将其客户的税收抵免转让给第三方;
  3. 将税收抵免直接转让给第三方。

换句话说,提供这些可能性的重新启动法令为 建立税收抵免市场 潜力巨大。 这些税收抵免的谈判,如果在工程的客户方面,它提供了立即将减免货币化的可能性,在买方方面,它允许通过以低于其价格的价格购买税收抵免来支付较少的税款名义价值和使用贡品之间的水平补偿。 实际上,正在为一种类似于准货币或财政货币的工具创造前提。

新工具将允许客户免费开展工作,甚至无需增加流动性。 同样,同一工具将满足那些(个人、公司和银行)对税收抵免的需求,他们将在法规中看到开发新服务和/或实现实际支付税款节省的可能性。 所以这将是必不可少的 金融中介机构的参与,其作用将因重新启动法令而扩大。

目前,银行和财务公司的信贷转移只针对免税区的纳税人,因此仅限于少数主体(税务局局长 165110 年 28 月 8 日第 2017 条规定). 反过来,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参与将取决于信贷转移的简化程度和安全程度。 你不得不 减少官僚主义的复杂性并明确程序和责任 以减少监管机构的风险和随之而来的制裁行动。

事实上, 银行可能会犹豫 承担可能被税务局收回的信贷,因为它们来自不当和不当的补贴。 克服这一障碍需要法律能够确保信用一旦转让就确定存在和/或引入一种有追索权的方法。

第二个问题可能来自 银行自身吸收税收抵免的能力. 为了弥补这种可能性,可以引入一种“财政货币”市场。 在实践中,可以设想用证书来代表税收抵免的可能性,这些证书的可转让性和可接受性应该得到提高,例如,因为它们被国家用来结清对公司的欠款,并且因为它们被国家接受来纳税。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是,为了增强重启法令中包含的胚胎创新的潜力,有可能 在税务局的规则和控制范围内发展税收抵免市场, 促进税收抵免持有人之间的认证信用交换,作为开展工作的结果,以及那些想要降低其有效税收水平的经营者(公司,银行或其他私人实体)。

总之,如果一方面“重新启动”法令的便利性和关键性是明确的,另一方面,该法令为建立由该机构管理的所有税收抵免的受监管市场所发挥的潜力也是可追溯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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