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是,它涉及 27 年 2015 月 29 日的部长法令(GU 2015 年 174 月 3 日,第 145 号,下称法令),其中包含实施研发活动投资税收抵免的应用条款,引入了所谓的目的地意大利法令(第 2013 DL n.2015/XNUMX),随后由 XNUMX 年稳定法重新定义。
受益人
所有公司都可以从便利化中受益,没有营业额限制,无论其法律形式、经营所在的经济部门以及采用的会计制度如何(法令第 3 条)。 受第三方委托进行研究和开发的主体不在受益人名单之列,因为补贴只提供给在研发活动中投资资源的公司,无论是直接进行还是委托第三方进行具体合同的基础
时间范围
从 31 年 2014 月 31 日正在进行的一项之后的纳税期开始到 2019 年 XNUMX 月 XNUMX 日正在进行的一项的纳税期间进行的研发活动投资符合条件。
符合税收抵免条件的研发活动
该法令确认了可以从补贴中受益的研发活动:
- 以在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础上获得新知识为主要目的而进行的实验或理论工作,但不提供实际应用或直接商业用途;
- 旨在获取新知识的计划研究和关键调查,用于开发新产品、流程或服务,或允许改进现有产品、流程或服务或创建复杂系统的组件,这是工业研究所必需的,用于排除原型;
- 获取、组合、构建和使用现有的科学、技术和商业知识和技能,为新的、修改的或改进的产品、流程或服务制定计划、设计或设计。 其他活动旨在:
– 新产品、流程和服务的概念定义、规划和文档; 这些活动包括项目、图纸、计划和其他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的准备,前提是它们不用于商业用途;
– 创建商业上可用的原型或用于技术或商业实验的试点项目,前提是原型是最终产品并且其制造成本太高而不能仅用于演示或验证目的;
- 产品、流程和服务的生产和测试,前提是它们不用于或转化为工业应用或商业目的
还确认对产品、生产线、制造流程、现有服务和其他正在进行的操作所做的普通或定期更改不被视为研发活动,即使此类更改代表改进。
符合税收抵免条件的成本
该法令阐明了哪些成本属于参考纳税期 与上述研发活动的绩效直接相关的是 有资格获得福利; 特别是:
- 与在研发活动中雇用的高素质人员有关的费用,这些人员拥有研究博士学位,或在意大利或外国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或拥有技术或科学学科的硕士学位,无论是:
– 公司员工,不包括具有行政、会计和商业职责的人员,
– 或与公司(包括艺术和专业)建立合作关系,条件是他们在同一公司的结构中开展活动。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参考公司实际发生的成本,即由税前工资总额和强制性缴款(例如社会保障费用和法律强制性的福利缴款)组成的金额,与在研发活动中有效利用相同的工人; 购买或使用实验室仪器和设备的费用的折旧配额,在应用折旧系数的限额内,与研发活动的使用范围和时间有关,在任何情况下单位成本不少于 2.000 欧元,扣除与规定的研究合同相关的费用:
– 与大学、研究机构和同等机构,
– 以及与其他企业,包括创新型初创企业,除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企业、受其控制或受控制该企业的同一家公司控制的企业外
研究合同必须与常驻或位于欧盟成员国、遵守欧洲经济区 (EEA) 协议的国家或允许充分交换信息的国家和地区的公司签订;
– 与工业或生物技术发明有关的技术和工业产权,与半导体产品的拓扑结构或新植物品种有关,也是从来源获得的。
符合条件的费用还包括不受法定账目审计且没有法定审计委员会的公司在最高 5.000 欧元的会计认证活动中发生的费用。 为了证明上述费用的合格性和有效性,实际上有必要对与它们相关的文件进行认证。
确定可以授予的特许权
根据新规定,确认税收抵免(法令第 5 条):
- 每个受益人的年度最高金额为 5 万欧元;
- 前提是在每个纳税期间研发活动(与税收减免有关)发生的总费用:
– 至少等于 30.000 欧元,
– 并且这些费用超过了截至 3 年 31 月 2015 日正在进行的投资之前的 XNUMX 个纳税期中进行的相同投资的平均值。
- 的程度:
– 50% 的年度增量支出(见下文)与高素质人员的成本以及与大学或其他同等机构以及创新型初创企业的研究合同相关的成本:
– 与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工业产权相关的年度增量支出的 25%;
“增量费用”由以下两者之间的差值给出:
– 根据拟享受减免的纳税期间发生的成本类型(以及随后的费率衡量标准),参考每一组的研发成本金额;
– 截至 31 年 2015 月 2012 日(2014 年至 9 年,“太阳能”科目)XNUMX 或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较短的纳税期内发生的前三个纳税期发生的相同成本的年平均值,对于成立不到三年的公司。
如何使用税收抵免
还确认税收抵免(法令第 6 条):
- 必须在与发生合格费用的纳税期相关的单一表格中注明;
- 它不会为 IRPEF/IRES 目的的收入形成做出贡献,也不会对 IRAP 税基做出贡献
- 它与确定利息费用扣除百分比(根据 TUIR 第 61 条)或费用扣除标准(TUIR 第 109 条第 5 款)无关; 它只能用于补偿(根据第 17/241 号法令第 1997 条的一般规则),从产生合格费用的纳税期开始。 实际上,与 2016 年发生的费用相关,可以在 2015 年首次使用。
- 它不是主题:
– 单一模式的 RU 部分中规定的使用税收抵免的年度限额为 250.000 欧元(根据第 1/53 号法律第 244 条第 2007 款);
– F24 表格中的一般年度赔偿限额等于 700.000 欧元(根据第 34/388 号法律第 2000 条);
– 禁止在税务登记簿中登记超过 1.500 欧元的税款和附加税款的情况下抵消税收抵免(第 31/78 号法令第 2010 条)10; 为雇用艺术预见的高素质人员而设想的税收抵免。 24 号立法令。 83/2012(见最终表格)(法令第 9 条)。
应该注意的是,与原始版本不同,对于捐款的使用,不再需要发送特定的电子申请,因为它是一种自动便利(第 3 条,第 145/2013 号立法法令)。
合格费用的认证文件
正如预期的那样,需要在财务报表后附上与法定审计负责人或法定审计委员会或在法定审计登记册上注册的专业人员发生的费用有关的会计文件的证明(法令第 7 条)。
不受法定账目审计且没有法定审计委员会的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利用法定审计师或法定审计公司的认证
拥有经过认证的财务报表的公司免除上述义务。 艺术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 64 条。
在任何情况下,参考确定税收抵免所依据的成本,受益公司必须保留所有有用的文件以证明其资格和有效性,特别是:
- 就人员成本而言,由受益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研发活动负责人签署的显示每天在研发活动中花费的时间的个人考勤表;
- 关于实验室仪器和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研发活动负责人关于其用于研发活动的范围和时间的声明;
- 关于与大学、研究机构和同等机构以及与其他公司(包括创新型初创企业)签订的研究合同,上述主体签署的关于在发生费用的纳税期间开展的活动的合同和报告.
由税务局控制
为验证税收抵免的正确使用,税务局进行检查(根据上述会计文件),旨在验证是否存在获得利益的条件、研发活动的合规性和所承担的成本出(法令第 8 条)。
作为控制活动的一部分,如果需要对特定活动的可接受性或所产生成本的针对性和充分性进行技术性评估,税务局可以要求经济发展部发表意见。
最后,如果在检查之后,由于未遵守规定的条件或由于确定所依据的费用不可接受而导致税收抵免的不当使用,甚至是部分使用,税务局在不损害任何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的情况下(第 3/10 号法令第 145 条第 2013 款),应追回不当使用的金额,增加利息和法律规定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