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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税:对互联网巨头征税是公平的,但非常复杂

两位 Pd 国会议员对所谓的 Boccia 预算操纵修正案进行了 X 光检查,即所谓的网络税,即使文本没有明确提及它 - 会议厅正在讨论的条款的所有利弊

网络税:对互联网巨头征税是公平的,但非常复杂

由 Hon. Francesco Boccia 首先签署的对演习的实质性修正案(不少于十五段,如此处所示)以 网络税,即使它与网络关系不大,也不清楚它在什么意义上定义了一种新税种。 总之,该修正案规定,在意大利销售商品或服务金额超过 1 万欧元的跨国公司(综合收入超过 50 亿欧元的公司)可以向税务局提交裁定,以评估是否存在以下必要条件:配置一个常设机构,目前只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被接纳。 如果原子能机构确定常设机构的存在,它还会定义应付金额(第 5 段)。

公司如依本署规定补缴者,行政处分减半(第六项),并免除不报税罪(第七项)。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第 6 段,原子能机构将税务债务的清算通知司法当局。 但是,如果公司不接受财务管理部门的评估,则该机构可以通过评估通知,全面实施制裁,也涉及废除条款的纳税期限。 事实上,修正案第 7 段的最后一句规定可以随意减损现行立法所设想的没收条款。 因此,如果行政部门认为常设机构在二十年前就存在,它可以要求缴纳二十年前的税款、利息和罚金!

乍一看,有两个方面可能是积极的,一个方面似乎不可接受。 第一个积极方面是,在整个修正案中 从未提及网络 或其同义词(位、网络、互联网等)。 在谈了这么多网络税之后,提出了一条规则,该规则并不专门适用于网络公司,而是适用于所有也在意大利销售的大型多本地化公司。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一个积极的事实,也许我们开始意识到,现在整个经济都在网络上,而且从概念上讲,像谷歌或 Facebook 这样的公司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 另一个可能积极的方面是扩大了诉诸对常设机构评估的质询。 不理解的一点是第 8 段,因为它构成罚款,可能非常重,恰恰是由决定联系税务局的公司支付的。 简而言之,一家决定合作的公司比那些留在阴影中的公司面临的风险要大得多。 可能因为这一段,公司将不愿意使用这种与税务机关合作的新可能性。

另一个关键点是关于接受税务机关评估的公司的上述优势。 尤其是漏报罪的免罚性比对一般纳税人的设想有更大的优势。 事实上,即使在今天,补缴税款对所有纳税人来说也构成了漏报罪不受惩罚的理由。 然而,今天,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有必要在下一纳税期的纳税申报单期限内支付应付款项。 另一方面,Boccia 修正案没有设定最后期限,因此即使在后续期间支付应付金额的情况下,似乎也承认不受惩罚的原因。 这无疑代表了合作的动力,但要解释为什么跨国公司应该有合作并不容易 与其他纳税人相比享有特权待遇。 此外,如果消除这种待遇上的差异,实际上就会消除合作的积极性,更不清楚如何说法律能为国家带来额外的收入。

除非我们认为第 9 段中对司法当局的间接提及意在预示通过司法手段扩展常设机构这一概念本身。 但如果这是逆向思维,就不能不注意到常设机构的概念只能通过法律来改变。 此外,尚不清楚这条规则,如果根据第 7 款授予跨国公司的特权进行修正,如何能够帮助地方法官调查存在常设机构但未申报的案件。

简而言之,除了公告之外,我们距离找到一种全国性的方式向网络巨头征税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借口是这个话题客观上非常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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