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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披露,关注境外资金回流乱象:需明确

政府必须像其他国家所做的那样,通过统一费率简化外国收入和制裁的规则,澄清从国外自愿返回资本的预期规定 - 基本原则是,与埃斯库多,纳税人必须全额支付外国资金

自愿披露,关注境外资金回流乱象:需明确

几个月来,人们一直在谈论一项鼓励海外资本回流的措施。 莱塔总理在圣诞节前不久重申,该条款将很快实施,并宣布他即将前往瑞士确定细节。 但是,该条款似乎并未在“milleproroghe”法令中找到一席之地。 因此,其内容将是什么仍然存在不确定性。 另一方面,政府似乎非常依赖从今年开始应该保证的资源,将它们分配到减少税收楔子上。 因此,重要的是,潜在的利益相关方——尽管有 2009 年和 2001 年的两个“盾牌”,但似乎仍然很多——必须迅速确定要承担的责任,以便调整他们的立场。
 
在这里出现的困难也许可以解释长期的妊娠。 从技术上讲,像“盾牌”这样的措施设计起来相对简单。 由于它是基于“宽恕”在遣返之前犯下的违规行为的原则(“不问任何问题”),因此足以定义纳税人支付的遣返资产价值的百分比和游戏完成。 另一方面,自愿披露不涉及任何特赦,其依据的原则是,根据自我报告,纳税人必须缴纳如果他持有“清晰”的外国资产(加上利息)。 自我报告的奖励包括制裁和非刑事处罚的折扣。

然而,根据目前已知的有关条款内容的进展,这些原则似乎不会通过针对特定目的而规定的简单明了的规则得到应用,而是通过提及一组复杂的已经生效的规则,其应用可能部分由纳税人自行报告的行政部门自行决定。

有两种类型的违规行为与未能在国外申报可用性有关。 首先是未申报本身,即RW部分省略了可用性的说明,无论可用性是否产生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个是意大利对可支配收入产生的收入不缴税,而且收入只是偶然的。 众所周知,违反申报义务的制裁已经在 2013 年欧洲法律中有所减轻,而对于未缴纳税款,散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许多普遍适用的制裁条款已经生效。 据目前所知,这两种制裁的折扣将通过双重机制实现。 首先,如果资金被转移到意大利或到另一个欧盟国家 o 加入欧洲经济区(否则减免将停止在法定最低限额的四分之三)。 其次,纳税人将通过所谓的便利定义享受进一步的折扣,这将使他能够消除自我报告引起的争议,除了逃税外,还可以支付相当于三分之一的金额上述规定的处罚金额,或在任何情况下,“不少于与每项税收有关的最严重违规行为所设想的法定最低限额的三分之一”或“如果更有利,则为最严重违规行为总和的三分之一”严厉制裁”。

因此,在应用这一机制之前,行政部门必须采取一项行动,通过与纳税人指定的专业人员进行比较(最初是匿名的)来检查新出现的活动的“历史”,确定其可征税性,然后计算可以施加的制裁,将根据机制的第一部分减少。 困难就在这里开始了。 如果RW部分未注明的处罚的确定与逃税无关,可以相对容易,那么在确定逃税的处罚时就不能这么说了,必须与逃税相称地计算量一样。 该数额将取决于外国可用性所包含的投资类型:例如,房地产、政府证券、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每种类型的收益都有不同的提取数额,对于多年来,军政府发生了变化。 此外,一项规则(第 1/471 号法令第 97 条)规定,与在国外产生的收入有关的制裁通常增加三分之一。 如果在黑名单国家(包括瑞士)持有的金融性质的投资和资产受到威胁,其他规则(第 12 条,DL 78/2009)规定它们被推定为在意大利建立,收入从税收中扣除,除非纳税人另有证明,而且评估的制裁和限制期限加倍。 然而,这些规则是否适用于其生效前的年份(2009 年)值得怀疑。 另一条规则(第 6 条,DL 167/90)规定假定盈利能力等于外国金融资产的官方参考利率,但不清楚假定收入的税率是多少,也不确定“披露中”的纳税人可以援引其申请。 还有另一条规则(第 12 条,第 472/97 号法令)涉及“连续”违规(根据定义,当资产在国外持有数年时,即在几乎所有情况下,可被视为可配置),裁定“如果在不同的纳税期间犯下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则适用的基本处罚(在一个时期内)增加一半至三倍”。 甚至这条规则的适用性(所谓的司法累积)也不确定。

似乎正在制定的条款将不涉及澄清这些和其他相关法规的适用方法,将任务委托给税务局局长的后续条款。 可以肯定的是,目前——除了纳税人在国外的无息账户中持有一定金额 10 年而从未进行过任何支付或提款的纯学术案例外,在这种情况下,处罚很容易计算——任何出于善意但其外国资产历史更为多样化的纳税人,为了计算正规化的成本,将被迫与他委托的顾问一起面对典型的规则迷宫我们的税收立法,可能会产生令人沮丧的影响。 为了让自愿披露在短时间内带来预期的结果,不妨考虑像其他国家所做的那样,在不损害与"scudi"不同的是,纳税人的基本原则必须全额缴纳税款,就好像他"清楚地"持有外国资产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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