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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c改革,科西尼:出路的代价不能是财政

CCB 的改革法令需要改进并变得更加欧洲化——一旦储备的不可分割性得到解决,退出单一 CCB 控股的障碍就不能通过含糊不清的 20% 税来表示,而应通过规模(总计)等其他参数来表示资产)、发展战略、治理和组织方法

在关于合作信贷改革的法令获得批准后,激烈的争论仍在继续,甚至是异想天开的假设也层出不穷。 核心问题仍然是释放准备金以换取相当于资产 20% 的替代税的支付,以避免进入合作银行集团(所谓的出路)。 目前,约有 200 家资产超过 XNUMX 亿欧元的互惠银行有这种可能性,它们可以尝试将自己转型为股份制公司,或将资产和负债整体转让给即将成立或已经运营的 spa 银行。

为什么希望在将法令转化为法律的过程中,对这种建立在惩罚如此之多的税收工具基础上的制度进行实质性修改? 只是因为不了解它的基础。 一方面有人批评那些强调合作原则的脆弱性,认为这是不可接受的,另一方面有人认为,通过设置禁止退出的障碍,除了成员资格之外的任何选择的可能性都是对协作组有效无效。

因此,在转换阶段,应取消对储备金解放的提法,根据现行法律制度,储备金只能保持不可分割,否则将受到合作社成员产权实质性变化的惩罚,这是一个目标当然不在改革之列。 一旦恢复了储备的不可分割性,更正应涉及上述税收的规模。

这一点与税收本身不可接受的动机有关,正如那些向政府提倡它的人的声明所表明的那样(来自 Il Corriere della Sera 15/2/2016 “Così I modified the reform of the CCBs”,采访达里奥·迪维科 (Dario Divico) 致经济学家尼古拉·罗西 (Nicola Rossi)。

根据这种观点,税收对于避免那些具有必要条件的银行想要离开信用合作社的角色,为了利润配置,进入一个新的税收制度,更多有利的,到目前为止享受。

它之所以逃脱,是因为应该使用一种财政工具来对以前的制度起作用,因为这种优惠并不代表国家对合作社的捐赠,而是对合作社企业允许的资本积累可能性较小的一种补偿形式,限制其对风险的偏好,从而限制其获得利润最大化的机会。

这些内涵,对于所有以资本不可竞争性(储备金是不可分割的,因为它们与合作相关)、利润分配和资本市场准入限制为代表的合作社,在与其他类型的银行(储蓄银行,合作银行,水疗银行)相比,BCC 受制于更严格的监管规则。

想想与非股东和属地管辖权的经营限制、股权收购和风险集中的限制。 如果这种平衡随着时间的推移取得了成功,那么目前还不清楚为什么今天这些优势应该受到惩罚,将其中的大部分归还,因为,微不足道的是,不同的风险/回报组合的条件无法向后恢复; 而这,除其他外,恰恰是牺牲了那些能够比其他人更好地完成与利润世界竞争的任务,积累了超过200亿的资产。 合作时间机器尚未发明,因此放弃出路当然不是最优条件。

另一方面,通过资产转移的途径(原合作社仍然是新银行实体的母公司,其成员保持原来的地位,除了公司的不同目标)已经成功地遵循了许多生产和消费合作社,也创造了受控的金融主体,没有人提出竞争问题并要求将根据以前的税收制度计算的金额返还给财政部。

平等竞争是通过利润最大化和资本积累的相同规则,通过不干预企业转型前的情况来实现的。

基本上,它不能是一个目标不明确、管理例外情况的范围激怒的税收制度。 这还没有说明监管规则对银行资本要求的影响; 它将致力于弥补由此产生的股本减少,承担比其起源为股份公司的任何其他银行更大的风险。

至多,人们可以检查对目前对每个受让人施加的登记税采取行动的可能性,登记税因所收购的资产和负债之间的差异而产生的资产的 3%。 在特殊情况下,该税可以增加几个百分点,比如说高达 5/6%。

但问题的真正要点仍然没有被抓住。

该法令希望加强意大利银行业合作的脆弱特征,但基于凝聚协定退出配置的障碍必须具有不同的性质。 维度标准(资产,更好的是总资产)无疑可以作为法律规定的必要条件,但这些也很难被认为是充分条件。

正如我们在本刊中已经指出的那样,这些条件必须是一个项目的结果,该项目表明加入合作组织的例外情况无疑会导致更稳固的财务状况。

那些想要尝试其他路径的人的示范性努力必须基于连贯和可持续的发展战略、更新治理的能力、管理业务的组织方法和操作机器。 这条路径不可能是个别案例的特权,而是来自聚合解决方案,从配置和运营效率方面无疑会产生优势。

推动科技投资的能力不容忽视,这是影响银行管理层盈利能力的真实情况。

在针对意大利大部分银行体系落后的补救措施的每次讨论中,这个话题实际上都被忽略了,但它也与互助银行的重新启动有关。 并且必须是意大利银行,作为小型银行业的国家监管机构,来解释这些情况,选择具有严重性标准的真正良性银行。

更新有利于领土的信贷和服务项目以及充分协助这一现代化进程的技术项目是融入合作组织的独立道路的两大支柱,该组织仍然缺乏真正的工业更新计划。

事实上,很少有主体能够赋予这种二项式以实质,因此能够获得自主的出路。

这些不是法令法必须处理的问题,但采取不可逆转的步骤限制自由度超出所有措施可能会损害那些已经创建以可见效率参数为特征的合作银行业务模型的人,而且并不总是与运动的地址。

另一方面,立法干预必须小心谨慎,不要让我们与欧洲合作银行业务的特殊性相差太多,在现阶段,许多国家的合作银行似乎倾向于采用比那些更简单的合理化干预措施,与cooperative group 和 cohesion contract,正在为意大利BCC系统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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