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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政府规定对阻碍减产的人进行制裁,但没有明确谁来买单

为了合理化和减少公共投资公司,实施 PA 改革的政府法令之一最终规定对那些阻碍变革但忘记澄清谁必须支付以及真正需要支付多少费用的人进行制裁

参与,政府规定对阻碍减产的人进行制裁,但没有明确谁来买单

大约十天前,政府对 11 项立法法令进行了初步审查,以执行第 124/2015 号法律(“Madia 改革”)中的授权,其中包括旨在重组公共行政部门股权的法令。 在幻灯片中,政府宣布从“数以千计无用的投资人增加席位和出席费并浪费公共资金”的“之前”,我们将转向“立即削减无用的投资人,某些规则”的“之后”为了防止设立那些不需要的人,减少不产生利润的董事的工资”。

除了通常的交际强调外,毫无疑问,该法令在这一微妙的问题上进行了一项重要的重组工作。 自然,魔鬼在于实施,而这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掌握在那些为创造市政资本主义及其 8 家投资公司做出贡献的人手中。 鉴于《宪法》规定,地区和市镇是“自治机构”,否则也不可能。 因此,有必要看看法律是否设法引入有效的约束和“限制”,这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因为州立法机构多年来一直在尝试但没有成功。 

我们看到减少数量的问题,“立即削减”不必要的子公司。 实际上,委婉地说,这是政府已经遇到一些阻力的更适度的合理化。 特别是,在去年的稳定法中,还设想了一项“业务合理化计划”,以“实现减少”; 该计划原定于 31 年 2015 月 50 日通过,但法律并未规定对不遵守规定的行为进行制裁。 因此,这些合理化计划仅被部分行政部门采纳(根据审计院去年 XNUMX 月的一份报告,大约为 XNUMX%)。 

授权法令最终​​规定了制裁,即使制裁的金额仍然是空白,至少在我能够查阅并在网络上流传的版本中是这样; 也没有说明谁需要对违规行为提出异议或需要谁支付费用(没有制定计划的行政部门或管理股份的人,在地方当局的情况下,是市长?),也没有说明违规的标准确定介于最低和最高之间的罚款数额。 如果政府仅限于威胁而没有有效的工具来使威胁可信,那将适得其反。

还有一个“奇怪”的失误:在艺术上。 5,在“分析动机和撤资义务的负担”这个有前途的标题中,确实准确地预测了行政部门在成立新公司或收购已成立公司的股份时需要说明的原因,但撤资义务......没有'是痕迹。

但是,让我们来看看该法令的积极方面。 我们指出了在被投资公司亏损时政府必须做出的规定的更精确的规定(到目前为止,该规定在本质上是试验性的,并且只会在 2016 年的财务报表中生效,而现在如果它预见到到 2015 年的预期):追求的目标是防止通过外包规避公共财政约束(这正是近年来发生的事情)。 

然后,在公司危机事件中,规定股东大会提供的亏损解决方案必须附有公司重组计划; 对于股东管理机构,也可以向法院提交严重违规行为的报告。 简而言之,公众股东的责任更大。 以及对分配、代币、费用的严格规定,以试图结束一个宏伟规模的马槽。 

但是,在这个公共投资对象的世界上,没有——而且不可能有,因为没有分析文件、一份好的白皮书来提交给公众讨论——一个工业项目在很大程度上为公共投资提供基础服务。社区。 希望有可能实现制止浪费资源现象的目标,但还需要做更多的事情才能完全“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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