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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银行和规则,让我们这样改变它们:CER 的提议

在提交给欧洲议会的“新欧洲银行业监管中的不对称性”研究中,CER 经济研究中心提出了各种建议,以消除市场分割并降低金融不稳定的风险 - 以下是方法

CER 经济研究中心在其题为“新欧洲银行业监管的不对称性:分析和建议”的研究中强调了欧洲银行业当前的监管体系如何受到各种问题的损害。 特别是,在银行业规则的实施中发现了各种不对称,这既涉及欧洲银行业联盟,也涉及国际巴塞尔协议的采用。

在这种情况下,从中长期来看,欧洲似乎不太可能真正为自己配备一个追求两个一般原则的单一银行市场:i)消除各个市场之间存在的分割; ii) 减少金融不稳定的风险。 正如 Dirk Schoenmaker 指出的那样,在克服了金融危机最关键的阶段后,“各国政府开始有选择地在银行业联盟名单上购买”。 另一方面,减少金融分割也会对整个欧盟的增长前景产生重要影响。

根据 ERC 的说法,为了实现这两个基本目标,还需要各种其他干预措施,如下所列。 因此,这里是 ERC 改变欧洲金融监管的提议。

中央监督审查

应审查在单一监管机制内采用的确定受欧洲央行监管的银行的规模调整方法。

应该避免的是,在最分散的体系中,很大一部分市场不受欧洲央行的监管,而是继续接受国内监管,并存在采用非同质监管方法的相关问题。

为实现这些目标,应确定必须受欧洲央行集中监管的国内银行市场的最低份额。 因此,对于分散的银行系统,直接监管银行的数量会增加,直到达到最低门槛。

加强单一处置基金

正如第 1.2 段所强调的那样,如果单一解决基金实际上要充当抵御系统性银行危机发生的堡垒,它就需要更多的财政资源。

De Groen 和 Gros 估计,该基金的最佳规模应在 58 至 101 亿欧元之间,同时考虑到股东和其他债权人分担的损失以及该基金对负债总额 5% 的最大干预限额.

从以往的经验来看,尤其是S&L危机,合适的捐赠金额应该是基金20年达到的金额的2024倍。换句话说,需要超过一万亿欧元才能有这样的资金。资源,以便在萌芽状态阻止任何系统性银行业危机。

增加基金捐赠的一种方法可能是对非银行中介机构也施加捐款形式。 例如,投资基金和大型非银行金融证券发行人可能需要根据其风险程度的某种衡量标准每年向基金供款。

除了加强可供基金组织使用的私人资源外,还应考虑与欧洲中央银行系统一起向欧洲央行开放无限制信贷额度的可能性。 在系统性风险可能非常高以至危及整个欧洲和国际金融体系生存的情况下,实际上需要最后贷款人。 只有像欧洲央行这样拥有无限“火力”的机构,才能有效发挥欧洲金融后盾的作用。

国家在银行资本中的存在管理

许多欧洲银行中公共资本的存在构成了市场扭曲。 一方面,事实上,多项研究强调了公共控制的银行与私人银行相比效率更低,对金融稳定造成的风险更大。 另一方面,欧洲银行业联盟的实施不完善,成员国之间的金融风险分布不均,决定了在银行通讯之前实施大量国家援助的系统与那些有政治机会的系统之间的待遇不对称,也鉴于公共财政条件,尚未实施相同的干预措施。

事实上,在前者中,政府可以干预以帮助陷入困境的银行,它之前已经帮助过这些银行,而不会引发制裁,最重要的是不必提前启动纾困计划。 另一方面,在后者中,帮助一家或多家陷入严重困境的银行的回旋余地要小得多。

为了克服这种不同的待遇,欧盟委员会应该为公共部门参与银行资本的可容忍百分比设定一个中期目标。 参与水平高于目标的系统应逐步减少其份额。 相反,在低于目标的系统中,应该在干预银行市场方面给予更大的灵活性,而不会触发对违反国家援助的制裁,更不用说激活内部纾困条款了。

独特存款担保计划的实施

银行业联盟第三支柱的缺失是动摇整个欧洲规则体系的一个因素。 在完全定义其所有部分之前启动银行业联盟可能是欧洲立法者犯下的最严重的错误。

如果没有第三个支柱,单一的解决方案基金资源稀缺,在没有财政支持的情况下,大型运营商的倒闭可能决定危机的螺旋式上升,这也可能导致银行挤兑的风险非常高. 正如 Peter Praet 所强调的那样,“欧洲存款保险计划将增强存款人的整体信心 [...]。 这是保险的基础:通过在更大、更多样化的群体中集中资源和风险,系统的整体减震能力得到提高。 从这个意义上说,风险分担变成了风险降低”。

每个银行系统都需要支付费用才能参与单一存款担保计划。 为避免直接给银行系统增加负担,可以设想一个针对金融资产的单一欧洲税收系统,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和不透明度进行调整。 每个国家都应根据其银行系统的潜在风险做出贡献,其基本参数应为金融杠杆水平(也根据影子银行系统计算)和德州比率,即不良贷款与资本的比率和为贷款损失预留的资源。

根据美国和日本的经验,存款保证基金应与处置基金合并。 然后统一基金应该可以获得可能无限的融资形式(支持),正如上面 B 点已经强调的那样。

与欧盟委员会提出的实施EDIS的建议相比,向全险的过渡期也应该缩短。

直接监管银行存款担保

鉴于一些国家的抵制,可以逐步推进为存款人建立单一担保。 一种假设可能是启动存款担保基金,该基金在初始阶段仅限于受欧洲央行直接监管的 130 家银行集团。 通过这种方式,主要的大陆运营商将启动一个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该过程可能会逐渐涉及较小的信贷机构。

采用杠杆率的一般标准

用于计算资本吸收的内部风险评估模型随着时间的推移已经证明了它们的所有局限性。 在巴塞尔协议 IV 的背景下讨论的修订提案恰恰朝着减少内部模型作用的方向发展,排除了它们在对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大公司(所谓的大公司)敞口的情况下的应用,并强加了采用参数的最低阈值,以确保资产剩余部分的最低审慎水平。

一种新方法应该是将重点从基于风险加权资产的资本比率转移到与资产负债表资产和资产负债表外项目相关的更简单的比率。 换句话说,杠杆率应该被赋予更多的权重,规定的最低水平远高于巴塞尔协议 III 规定的 3%。 一个合理的水平可能是 6%。

此外,金融杠杆的约束也应适用于非银行经营者,以避免影子银行系统的过度增长。

从这个角度来看,主要是由于北欧国家施加的压力,媒体和意大利银行业对将巴塞尔协议 IV 的讨论推迟到待定日期的决定所强调的重点似乎显得不合时宜。的地方。 如上所述,内部风险评估模型主要由欧洲大型银行应用,这些银行主要在北欧国家开展业务。 限制继续使用这些方法的可能性,在资本吸收方面节省大量资金,同时对欧元区的金融稳定构成严重风险,这是一个不容错过的机会,尤其是在银行的利益规模并不大。

政府债券的多元化

如果我们要朝着上一点提出的方向前进,那么关于对政府债券也引入风险权重的争论将失去意义。

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解决的一个问题是,政府证券投资组合过度集中于银行原籍国构成的发行人。

为实现这一目标,应根据最低要求的多元化设置限制条件,以在足够长的时间内实现,以重新吸收欧元区主权债券危机的影响。 例如,可以设想政府债券的投资组合不能由单个发行人构成超过某个阈值。

欧洲坏账银行的创建

清理欧元区问题信贷的银行资产负债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尤其是与金融危机开始的美国相比。

如果不确定价值的资产范围扩大到包括金融资产,尤其是衍生品,情况会变得更加严峻。

鉴于欧洲银行的盈利能力面临压力,尤其是由于极低的利率水平和令人失望的增长动力,银行业没有,而且可能不会有必要的力量来自主清理其资产负债表.

因此,在欧洲层面创建一家坏账银行是合适的,它可以迅速清理资产负债表中的有毒资产。

ESM,即所谓的救助基金,可以提供建立坏账银行所需的部分资金。 另一部分可由私营部门提供。 坏账银行然后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在市场上为自己融资,然后作为量化宽松政策的一部分由欧洲央行在二级市场上购买。

国家坏账银行,但有共同的协调

欧洲坏账银行的替代方案可能是在每个欧洲国家(包括那些尚未这样做的国家)建立系统性坏账银行,以购买国内有毒资产。 然而,国家坏账银行应该有一个共同的协调,以促进足够大的证券化证券市场的发展,而不仅仅是坏账。 欧盟委员会应通过提供对国家援助规则的减损来促进这一步骤。 此外,欧洲央行可以通过扩大量化宽松政策下承销的证券池以包括这些运营商发行的负债,为国家坏账银行提供金融刺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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