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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改革中滥用法律的纪律

在参议院正在审查的税制改革授权中,一项突出的条款旨在恢复法律确定性,该确定性受到事后审查纳税人选择的行政做法的破坏,其依据是交易受控制时未知的指导方针已经进行。

税制改革中滥用法律的纪律

从中减去企业和纳税人 轮盘赌 滥用法律,即确定什么在财政上是合法的,以减少税收负担,什么是非法节税,税制改革授权法草案包含一个具体规定,即第 5 条,其目的是规定为税收目的禁止的行为的一般定义,尽管具体税收规定不排除。

干预的目的是重新平衡税务机关和法理学越来越多地使用的滥用法律的反避税工具与法律确定性之间的关系,该工具被辛迪加的行政做法破坏 事后 纳税人根据在决定和执行受控制的业务时未知的指导方针做出的选择。

由于这是立法授权的规则,它仅限于规定政府随后必须通过的实施条文的一般原则。 然而,它相当准确地定义了法律的滥用和研究所的应用方法,也因为它受到了 2012 年欧盟委员会关于“激进”税收筹划的建议的启发,该建议邀请欧洲国家采用直接税领域的标准一般反避税,适用于国内和跨国关系。

税收改革法案中包含的授权规定了适用于整个税收制度的滥用法律的一般定义,即“扭曲使用适用于节税的法律工具,即使这种行为不与任何具体规定相冲突。 

然而,与这一原则相对应的是,在税制明确规定的替代税制之间进行选择的合法性也受到认可,因此,抽象地说,这一点不受质疑。 该规则规定,纳税人进行的操作或一系列操作必须由非边际非税原因证明是合理的,澄清有效的非税原因也不一定产生即时盈利,但响应需要组织或确定纳税人公司的结构和功能改进。 

因此,关于滥用权利的新一般规则不允许的是,获得税收优惠的目的是实施行动的主要原因。 该原则回顾了 90 年代针对特殊交易引入的反避税立法,这些立法将被新的、更普遍的关于滥用权利的规则所吸收。

为了保护纳税人和申请程序,对试用制度有特殊规定。 金融行政部门有责任证明所使用的法律工具的滥用设计和任何操纵和功能改变的方法,以及它们不符合正常市场逻辑的行为。 另一方面,纳税人有责任证明存在有效的非财政原因,证明有理由诉诸所使用的法律文书。

授权规则还规定,滥用行为必须始终在税务评估文件中正式和准时地确定,否则将受到无效处罚。 并且在税收评估程序的每个阶段都必须保证听证会和辩护权。

税改法案已获得众议院批准,目前正由参议院财政委员会审查,该委员会计划在本周内完成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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