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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银行,其所有权结构的异常必须得到解决:正如 Cuccia 已经建议的那样

在几乎所有国家,中央银行都是国有的,掌握在受监管银行手中——一个为黄金储备定价的项目

意大利银行,其所有权结构的异常必须得到解决:正如 Cuccia 已经建议的那样

去年 16 月 24 日,我与 Alberto Quadrio Curzio 一起在 Il Sole 2005Ore 的专栏中提出了一个项目(Bankoro),旨在增加我们的黄金储备而不出售它们; 它还可以促进对经济复苏的投资。 该项目解决了意大利银行的所有权结构问题,2008 年法律规定,根据具体法规规定的实施程序,必须由国家或其他公共实体所有; 它本应颁布以允许在三年内(即到 XNUMX 年 XNUMX 月)转移配额,但这并没有发生。 在辩论中,一些人甚至认为将 via Nazionale 置于完全公共控制之下是非法的,希望该法律规定能够被废除。 

该机构的当前状态,以及不规则的,是无法通过配置由他的监督人员拥有的义警来呈现的。 尽管欧洲中央银行体系保证了银行的独立性和管理自主权,但受监管机构在行政管理中的作用远非边缘。 他们的议会任命高级委员会的 13 名成员,除其他事项外,他们向部长会议提供他们对总督的任命、续任和罢免的意见。 虽然我个人确信意大利银行的行为是中立的,但我仍然相信,不应低估可以巧妙地针对接受检查的各种对象的不同所谓处理方式提出的问题(“Cesare 的妻子必须首先被怀疑”)。

我们中央银行的起源可以追溯到 1849 年,当时卡米洛·本索·迪·加富尔 (Camillo Benso di Cavour) 希望两个萨沃伊发行机构,热那亚和都灵,在 Banca Nazionale 的名义下联合起来。 在 29 年危机之前,意大利银行(自 1893 年以来所谓的)的股票是热那亚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主要证券,然后是米兰证券交易所(参见我在 Consob 上的文章,Dall'Unità ai oggi :意大利证券交易所成立 150 周年;2011 年;www.consob.it)。 但在 1936 年,制度发生了变化,意大利银行从私人股东的匿名公司变成了受公法管辖的机构。 在这项改革中,收集储蓄和行使信贷是公共利益的职能,而且中央银行必须不受任何私人投机活动的影响。 

新法律规定,私人股东按账面价值(每股 1.300 里拉)偿还,300 亿里拉的已缴资本再次由主要由财政部控制的实体(储蓄银行、机构和公共银行、社会保障和保险)出资机构)。 这个公式——Enrico Cuccia 于 1997 年 XNUMX 月在 Ugo La Malfa Institute 发表的一篇关于将银行纳入欧洲体系的论文中评论道——“在一个致力于维持公众参与银行业的制度中,可以被认为是有效的系统 [...] 在银行和政府之间放置了一个屏障,在极权主义政权中这是一个薄纸屏障,在民主政权中既不能与银行系统私有化的需要相协调,也不能与标准(目前在共同体的其他国家)希望发行机构在财政部的直接控制下”(该文件位于 Mediobanca Historical Archive 的网站上)。 

当随后几年的政府着手将公共银行私有化时,库西亚的话没有被考虑在内,因此即使在今天,意大利银行的绝大多数资本(94,33%,参见 Annuario R&S 2013,第 1034 页)仍然存在在私人手中,更严重的是,这些是它监管的实体,即银行和保险公司。 前三者(Intesa Sanpaolo、Unicredit 和 Generali)仅持有 71% 的股份。 

私有结构是许多中央银行历史渊源的特征; 但是构成当今最佳实践的流行形式是什么? 正如 Enrico Cuccia 15 年前所说,规则是它们归国家所有。 事实上,在欧元区的其他 16 家中央银行中,有 14 家是 100% 持股的。 其中大部分是公法实体; 在最重要的银行中,法兰西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和西班牙银行具有这种性质。 有两个非典型案例。 第一个涉及比利时国家银行,这是一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匿名公司; 在任何情况下,国家参与占多数(50%),而剩余的 50% 是自由流通的并分配给公众。 第二个例外涉及最近重组的希腊中央银行。 该机构 100% 由上市公司希腊国家银行持有,而 84% 由国家基金(HFSF 希腊金融稳定基金)持有。

在欧元区之外,英格兰银行在 1946 年国有化后由国家全资拥有。1931 年,在放弃金本位制后,财政部拿走了所有黄金和外汇储备。 在日本,中央银行诞生于 1882 年,采用比利时模式,并保持双重所有制结构:国家持有 55% 的股份,其余股份向公众公开; 日本银行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但收效甚微,因为自 1999 年以来,它的市值已缩水一半,尽管涨跌幅度很大。 另一家上市公司比利时国家银行的股票同期则确保了5,7%的平均年回报率。 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和巴西的中央银行以及前共产主义国家的中央银行是完全公开的。 好奇心:圣马力诺中央​​银行 70% 由国家所有,其余 30% 由四家当地银行拥有(这里也是,规模较小,再次提议由受监督者参与的私刑,但第一个单独控制所有大会)。

最后,应该记住美国的联邦储备系统,由联邦储备委员会 (FRB) 领导,由美国总统任命的七名州长经参议院批准(其中包括总统和副总统)总统的任命程序相同)。 该系统通过 12 家联邦储备银行运作,这些银行的资本“必须”由想要开展银行业务的机构认购。 因此,这是一项一般义务,涉及相当于个人资本 6% 的投资(今天只有一半被召回),并采取有权获得 6% 股息的股票形式,但不能交易。 这个系统将于 23 月 XNUMX 日庆祝其百年诞辰,如果我们认为它未能阻止随着时间的推移爆发的无数金融危机,最近一次仍在折磨我们的金融危机,那么它的有效性并不是最好的。 

每个联邦储备银行都在董事会的监督下进行管理,该董事会由九名成员组成,三分之二由股东任命(一半代表他们,一半代表非银行部门),三分之一由 FRB 理想地代表公众; FRB 还任命主席。 如果后者确实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例如在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大都会艺术博物馆的总裁兼任银行董事会主席),代表的存在商业银行和大公司仍然是利益冲突的先兆。

总之,最佳做法是中央银行由国家全资拥有。 由于历史原因,例外情况很少。 我记得战后最后一个完全私人实体的唯一重要案例涉及伊朗,在那里发行职能被委托给强大的私人银行 Melli,直到 1960 年才被公共实体取代(见我关于伊朗的文章研究,第 46 卷,第 4 期,2013 年,第 60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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