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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簿,避免银行骗局的法律

参议院财政委员会本周开始就一项法案取得进展,仅在三篇文章中明确阐明了储蓄账户持有人要求银行偿还其中包含的款项的权利以及处方开始的条款

“明确无误地澄清 储蓄账户持有人要求银行偿还其中所含款项的权利 以及规定存款人偿还欠款的权利的相关效力条款”:这是一个目标 法案 参议院财政委员会本周开始审查。

立法倡议——正如在法案的介绍中所回顾的那样——从 1965 年开设的不记名存折持有人与主要国家银行之一之间的纠纷,这将以各种原因(限制,保留账簿会计文件的期限届满)为由,拒绝存款人收取此贷记的可能性。

续集诞生了 上诉、判决和反判决. 所以这里是法案,只有 3 篇文章,旨在最终提出一个观点。 首先,确定“如果双方在开立银行储蓄账户的合同中没有为合同本身规定到期日,银行必须退还款项 应寄存人的要求存入小册子本身"。

澄清了这一点后,为了时效的目的,规定“在银行未表示退出合同的意愿的情况下, 自存款人提出还款请求之日起十年后,规定还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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