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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公用事业,Renzi 如果你在那里,那就去吧:一项将它们私有化的法令

许多在地方层面运作的小型 IRI 正在以与旧的国家参与相同的阻力来抵制它们的私有化:想出激励措施来转移它们是没有用的,相反,需要通过将它们转变为股份公司的法令来进行激进的干预然后通过将收益转移给公共机构,通过竞争性拍卖来处置它们。

地方公用事业,Renzi 如果你在那里,那就去吧:一项将它们私有化的法令

如果 Renzi 政府期望地方政府在投资公司的改革以及更广泛的地方公用事业的改革中进行合作,它应该辞职并等待 Godot 先生。 鉴于围绕地方公用事业的利益积累和对变革的抵制,旨在实现这一目标的任何激励措施都将是无效的。多年来由公共机构(市、商会和地区)建立的许多小型 IRIs 以及未来部分转移到大城市)对变革的抵制与国有控股在 XNUMX 年代和 XNUMX 年代之交所做的一样。 众所周知,政府的干预是必要的,通过了一项法令来启动私有化,把属于市场的东西还给市场。 

地方公用事业的案例现在需要通过一项法令实施同样类型的激进干预,这显然会表达对损害自治权的通常抗议,然而证据表明,这种做法的使用非常糟糕。即使在中期也要做出有意识的决定从长远来看,首先有必要保证地方公用事业的晦涩世界具有更大的透明度,为此 a) 必须迅速建立地方公用事业的国家登记册(没有人确切知道他们有多少,甚至不知道他们在哪个部门操作),每个人都可以访问,将他们的任务委托给具有最合适的信息技术和专业精神的 Istat。 登记处必须至少具体说明每家当地公用事业公司的直接和间接持股情况、法规规定的公司宗旨、董事和雇员人数; b) 商业登记册(一台电脑就足够了)必须从商会(无用的机构,基于被误解的自主权不保证国家一级格式的统一)转移到 Istat,后者必须交叉引用数据与当地公用事业登记处的数据相匹配,以保证向市场提供的信息的正确性; c) 登记处的识别码必须附有商业登记处的识别码。

在上述情况下,可以与其他法令一起采取一些措施,包括 a) 将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地方公用事业转变为股份制公司,即所谓的“冷私有化” b) 禁止连锁:无董事可以在当地公用事业群岛担任一个以上的办公室; c) 如果公共实体持有被投资公司 100% 的股份,则其董事会必须由一名唯一董事取代。 在其他情况下,董事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所有这些都必须及时传达给上述登记处。

接下来的步骤应该是:a) 公共机构必须着手建立一家控股公司,其股本完全由该机构拥有,从而对基础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b) 将公共实体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运营公司的所有股权转让给控股公司; c) 行使唯一股东权利的控股公司的董事会由公共机构以透明的程序任命,并提供董事会本身提议人的简历的在线证据; d) 控股公司收取的利润转移给公共机构; e) 控股公司董事会通过公开证据,通过竞争性拍卖的方式制定股权处置方案。 转移的收益必须主要用于减少公共机构; f) 没有经济能力生存的公司被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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