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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改革是法律:它提供了什么,改变了什么

新法律为公司设想了重要变化,其中突出的是旨在防止公司危机变得不可逆转的警报机制,以及旨在促进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调解的新工具。

以 172 票赞成,34 票反对,我参议院批准了破产法改革。 新法律为公司设想了重要变化,其中突出的是旨在防止公司危机变得不可逆转的警报机制,以及旨在促进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调解的新工具。

“我从不使用这些术语,但这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改革”——司法部长评论道 安德烈奥兰多 – “关于破产的立法体系仍然可以追溯到 1942 年,其扭曲的机制近年来已经积累了许多资源,包括企业资源和物质资源”。 “破产人的形象发生了变化——司法部长继续说道——事实上,我们不再谈论破产人,这不仅仅是语言上的变化,我们将不再谈论它,因为遭受创业失败的人在某种程度上将能够再试一次,而不是今天会有更多的限制来阻止那些经济性质的创业失败的人”。

但新法律预见到的最重要的变化是什么?

司法清算

受托人的角色越来越重要,通过改革,他将拥有更多权力:他将能够轻松访问公共行政部门的数据库,推动针对股东或公司债权人的法律诉讼,在债权人之间分配资产. 最后,预计会收紧不兼容性。

企业危机预防

新法律规定,债务人或法院(须经公共债权人通知)可以启动预防性警戒阶段,以避免爆发可能变得不可逆转的企业危机。

如果该程序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启动的,债务人将能够依靠商会设立的一个特设机构的协助,并将有 6 个月的时间与债权人达成协议。

另一方面,如果法院依职权启动该程序,则法官必须在保密的基础上立即传唤债务人,同时委托专家解决危机。 同样在这种情况下,将有六个月的时间来达成协议。

另一方面,如果法院依职权启动该程序,则法官必须在保密的基础上立即传唤债务人,同时委托专家解决危机。 同样在这种情况下,将有六个月的时间来达成协议。

警报阶段的负面结果会在商业登记簿中公布。

及时启动预警机制,或利用其他机构约定解决危机的企业家,将获得“溢价”:经济损失特别小的破产犯罪不予处罚,减轻其他罪行和减少税收债务的利息和罚款。

重要例外:上市公司和大公司被排除在预警程序之外。

更简单的流程 

在处理提案时,优先考虑确保业务连续性的提案,前提是它们尽可能满足债权人的要求。 司法清算因此成为一个极值比率。

新法律旨在减少破产程序的持续时间和成本(通过让管理机构负责并限制可扣除的信用额度)。 将根据破产程序的规模和类型确定主管法官,特别是将与大公司有关的案件分配给上诉法院地区一级的公司法院。

债务重组激励措施 

必须取消或至少减少用于批准债务重组协议的 60% 信贷限制。

预防协议

协议的规则发生变化。 除了连续性协议外,如果能够确保支付至少 20% 的无担保信贷,则允许以清算公司为目的的重组。

企业集团破产

处理危机和集团公司破产的统一程序出现了,即使在单独程序的情况下,程序机构也有合作和相互信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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