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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智能手机到指纹:这是对隐私工作的新检查

《劳工法》修改了《劳工法》第 4 条。远程检查和使用生物识别数据是可能的,但在某些条件下:可以使用虹膜、指纹、签名、徽章、手机、语音,但仅用于保证安全和通知员工。 隐私保证人的指示

从智能手机到指纹:这是对隐私工作的新检查

新技术在生产组织中的传播提出了使用能够用于远程控制工人以及能够记忆和组合大量关于他们的生活和工作习惯的信息的设备的合法性问题。

众所周知,《就业法》的一项授权法令干预了此事,重写了艺术。 《工人法规》第 4 条关于工人远程控制的规定,以便不惩罚新技术工具的使用,同时能够为隐私和个人尊严提供新的保护,规定与隐私法。

特别是新艺术。 工人章程第 4 条:

取消了对工人进行远程控制的普遍禁止。 此外,仅允许出于法律预先确定的目的进行检查:这导致排除了使用旨在允许对工人进行远程检查的设备的合法性。

在简化之前的协调授权程序的同时,保留了仅为防御性远程控制安装此类设备的可能性,即用于已证实的组织和生产需求、职业安全和公司资产保护。

将执行工作所需的工具(所谓的工作工具,如平板电脑和智能手机)的使用排除在协调授权程序之外,也排除在预先确定的目的之外,当控制的可能性完全属于它们时,以及用于访问和出勤登记(徽章)的工具的安装。

允许通过无意检查收集的数据以及工作工具和出勤记录上的数据用于与雇佣关系相关的所有目的,前提是向工人提供有关工具使用方法和控制措施执行的充分信息,遵守隐私法的规定。 

因此,在艺术范围内,将技术工具提供的数据(用于工作和非工作)用于与雇佣关系相关的所有目的的可能性是次要的。 《工人法》第 4 条,告知工人工具的使用方法,进行检查并遵守隐私法(第 196/2003 号法令)。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特别注意生物特征数据的使用,即有关生物特征(例如指纹、手或手指的静脉结构、视网膜血管结构、虹膜形状)或行为的数据(例如手语的动态、步态的类型、声音的音色)并允许他们的独特识别。

 这是敏感信息,表示身体与主体身份之间的密切关系,因此需要隐私保证人(12 年 2014 月 XNUMX 日)通过生物识别数据处理指南的具体规定。

从担保人的规定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对生物识别数据的普遍和不加区别的使用不能被视为合法,即使是出于简单的安全需求或行政目的。 考虑到所进行的活动的性质(例如危险的生产过程或受到影响的区域),仅允许安装技术检测设备,例如虹膜或视网膜图像,以保护进入“敏感区域”秘密工业)或遗产保护(例如用于保管机密文件或贵重物品的房间)或仅允许合格人员使用危险设备和机器; 指纹或语音发射可用于计算机身份验证(访问数据库或公司 PC),图形签名用于签署计算机文档。

 在允许的情况下,生物识别数据的处理仍然需要加强隐私保护,为此必须首先适用必要性原则:因此必须通过尽量减少个人数据和身份数据的使用来配置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程序。

 因此,在继续使用生物识别系统之前,有必要评估是否可以通过匿名数据或通过生物识别系统来实现相同的目的,但仅在需要时才允许识别工作人员的身份.

关于根据艺术使用生物识别系统控制工作活动。 根据《工人法》第 4 条,有必要区分生物识别系统的功能以提供工作或允许进入公司的特定区域,受协调授权程序的规定,与那些仅仅是必要的仪器的附件执行工作。

在这两种情况下,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守隐私保证,并提前告知员工设备的特性和相关的使用方法,以及检查的执行和如果发现违反雇佣合同规定的义务,则可能将获得的信息用于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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