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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sonime:Viareggio 案、控股公司和 CEO 的刑事责任

维亚雷焦火车事故的上诉裁决确定,母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当时的毛罗·莫雷蒂,可能对子公司的缺点负责——然而,根据阿索尼姆的说法,重建“在推理上有很多缺陷”

Assonime:Viareggio 案、控股公司和 CEO 的刑事责任

如果集团的一个或多个子公司未能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来避免严重的有害事件,则控股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这是由佛罗伦萨上诉法院作出的第 3733 号判决确定的。 16 年 2019 月 XNUMX 日第 XNUMX 号法令,改革了关于维亚雷焦火车事故的一审裁决。

根据法官的说法,悲剧是由拥有脱轨货车的公司和维修承包商的违法行为造成的。 但这还不是全部:责任也间接落在母公司控制的公司身上,事实证明,这些公司对铁路交通安全规则遵守情况的监督是不够的。

详细来说,上诉法院 控股公司负责 因为它通过一系列引导和控制行为严重干预了子公司的管理。 因此, 母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被认为是子公司的实际董事,因此对他们的所有不作为负责.

第二 同义,意大利股份公司协会,这次重建“在推理上有很多缺陷”。 例如,“合法的管理活动与实际的管理情况”之间的关联是不协调的。 因此,Assonime 对责任可以归因于母公司董事总经理这一事实提出异议,“基于所谓的子公司实际董事的角色, 没有得到学说和判例所要求的连贯法律假设的支持才能获得此资格”,该协会的一项深入研究中写道。

Assonime 还强调,鉴于“最近对公司刑法的收购”,有必要建立一个“管理风险区域的有效权力和责任之间的相关性”,因此刑事责任仅适用于“能够有效防止或防止组织内犯罪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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