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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戮女性和杀妻,一种无声的暴力:仅仅抱怨是不够的,我们需要在保护妇女方面实现巨大飞跃

今年夏天发生了一系列针对妇女的犯罪行为,必须以坚定的决心和在多个层面上采取的行动来应对——英国、加拿大和西班牙的经验教会了我们一些东西

杀戮女性和杀妻,一种无声的暴力:仅仅抱怨是不够的,我们需要在保护妇女方面实现巨大飞跃

这是一种震耳欲聋的沉默,太多太多的人离开了 暴力行为的女性受害者 这种对妇女和女孩的文化陈规定型观念和耻辱的致命混合并没有停止和蔓延。 是的,因为我 femicides 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呈现出更加残酷的形式,受害者的年龄也急剧下降。

通过纪录片《Libere di…VIVERE》走遍意大利学校,学生们提出的问题始终是相同的:杀戮女性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为什么 针对妇女的暴力? 因为即使面对拍摄下来的证词,对社交媒体的沉迷现在也让人很难接受这些故事的真实性,而导致 16 至 54 岁女性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又让我们回到了家庭暴力。

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伊斯坦布尔公约》

我坚信,解释暴力是什么、暴力中不同的明确定义的形式 伊斯坦布尔公约 例如身体、性、心理和经济方面,倾听并支持半个国家的感觉越来越有针对性,感动了所有意大利公民,并越来越被认为是跨文化和跨代的,因为它是一个 战斗 没有社会界限。

我们已经从传统的十九世纪大家庭慢慢过渡到核心家庭,在核心家庭中,杀人仍被称为杀妻,并与婚姻关系联系在一起。 但正是由于意大利于 2011 年批准的 2013 年《伊斯坦布尔公约》以及随之而来的 119 年第 2013 号法律,这一概念才扩大到在谈到杀害女性时首先意味着 妇女被杀 不仅因为妻子,还因为同居者、女朋友、前女友、家庭成员乃至孩子。 是的,因为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的循环使我们面临一个 损坏 社会的 低估它们的代价是普遍存在且同样不正常的。 根据 EIGE 的数据,80% 的性别暴力涉及女性,这给意大利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约为 39 亿欧元! (司法服务、医疗保健、社会服务、法律服务、庇护所以及对家庭和孤儿的援助……)

这是一个在法律上得到迟来承认的主题:另一方面,我们很清楚,为了最终归档《罗科守则》,我们必须等待 1981 年,因为废除名誉杀人1996 年,经过近二十年的争论,强奸最终被定义为针对人身的犯罪。

勇敢的回答

现在,我们必须问自己,是否想揭开潘多拉魔盒,并勇敢地回答这个问题。 新一代,共同面对它的内容,不带任何意识形态色彩,不带性别区分,因为我们面对的不是紧急事件,而是已经持续太久的结构性社会现象,我们必须共同努力,这无疑是推动《天文台前进》的灵魂。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现象及其科学技术委员会,其目的正是在于将有关主题联合起来实现共同的长期目标。 

正如该法案所证明的那样。 去年 1294 月,根据政府家庭、出生率和平等机会部长、内政部长和司法部长的倡议,通过了关于“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的规定”的第 4 号决议。去年 XNUMX 月 XNUMX 日,通过“加速”程序被分配给第二司法委员会。 看到三个部委为了共同目标而合作是一个极好的迹象,我们希望开始建立一个受到全国所有政治力量支持的系统性方法形式的监管体系。

加速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想要更加严格 刑罚规则,延长对接近和使用电子手环的禁令是系统地解决其他方面问题的必要的第一步,例如《伊斯坦布尔公约》中已经强调的强制性培训,并且即使没有完全实施,也可以通过“艺术”来实施。 。 所谓“红色法典”法第5条。

还有很多 优先 将会投入运营,同时观察到在其他欧洲国家,从英国到加拿大,它们已经取得了成功,例如:

  • 设立专门法院。
  • 强化宣传活动。
  • 参与所有学校订单的积极协作。
  • 加强第三部门预防网络。

但最重要的是,在暴力侵害妇女问题上,我们需要一个 训练 义务从警察到社会工作者,最重要的是到治安法官,消除返祖文化遗产现在对每个人来说都是非常明显和清楚的。 事实上,某些令人震惊的判决,例如最近的强奸案,并不是正义不公的孤立案件,而是冰山一角,有必要一劳永逸地阐明并评估集体诉讼!

明确的规则:西班牙的例子

以同样的方式,下面的例子 西班牙 他用法律明确地将其定义为 强奸 这意味着:"任何未经同意的性行为都有助于遏制杀戮女性行为,并支持第三部门大力开展的预防工作"。 得益于这些措施,在监管语言、数据和 制裁 你可以赢得这场战斗。 没有目的的行动就毫无意义 标准 明确 不给不可接受的句子留出空间,而是影响一个人 预防 由广泛的强制性培训组成。

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紧急预防工具

为了一个在几代人之间的新契约中联合起来的国家的声音,从失去生命的妇女的沉默中发出,在感情、情感和尊重方面的教育对于重返家园的男孩和女孩的充分自决至关重要。通过克服恐惧,他的未来就在眼前。 

脚注 (1) “本公约适用于和平时期和武装冲突局势。

第 3 条 - 定义

就本协议而言:

a)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一词旨在指定 侵犯人权 歧视形式 针对妇女的行为,包括在公共生活和公共生活中导致或可能导致身体、性、心理或经济伤害或痛苦的所有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实施此类行为、胁迫或任意剥夺自由在私人生活中;

b) “家庭暴力”一词是指家庭内部或现任或前任配偶或伴侣之间发生的所有身体、性、心理或经济暴力行为,无论此类行为的实施者是否有相同的行为或曾经有相同的行为与受害人同住;

d) “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一词是指针对妇女本身的任何暴力行为,或对妇女造成不成比例影响的暴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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